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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性全 上列上訴人與莫惟泉(MAC DUY TUYEN)間因106年勞訴字第48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86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