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
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景煌
邱建榮
吳淑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吳景煌、邱建榮各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吳淑華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吳景煌原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新台幣(下同)90萬113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
審理中,變更請求本金為86萬9271元(見勞訴卷第262頁)
,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等原任職於被告,然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間以
伊等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事由,違法解雇伊等,自此即不
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致伊等權益受損,為此依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
兩造之勞
動契約,並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薪資、
資遣費。
爰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吳景煌86萬9271元、邱建榮85萬元、吳淑華38萬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吳景煌、邱建榮受承鋐儀器有限公司(下稱
承鋐公司)之餽贈及不當之招待,原告吳淑華為圖承鋐公司
之不法利益,集體舞弊,造成伊嚴重損失;邱建榮、吳淑華
未經伊同意,擅自將伊供應商之設計圖與報價單等營業秘密
資料洩漏給承鋐公司,已違反兩造間僱僱契約之廉潔條款約
定,並洩漏公司之營業秘密資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嚴重
違反商業道德與
誠信原則,嗣承鋐公司離職員工向伊檢舉,
並經調查後始發現上情。原告之行為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與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伊分別於105年8月3日、5日依勞基法第
1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兩
造間
僱傭契約既於105年8月3日、5日合法終止,自無積欠原
告薪資及
資遣費。爰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原告吳景煌、邱建榮、吳淑華分別於95年5月8日、91年11
月20日、92年8月25日受僱於元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元砷公司),並各自簽訂聘僱契約書,嗣元砷公司
與被告合併,元砷公司為消滅公司,被告為
存續公司,有
關元砷公司與原告間之權利義務,由被告概括承受。原告
各自與被告簽訂聘僱合約。
(二)吳景煌於105年8月3日簽立員工訪談紀錄表、離職保密義
務聲明書,其員工訪談紀錄表記載「吳景煌同仁,在明確
清楚公司(即被告)規章的情況下,送修/清洗物品等沒
有透過公司正常流程,管理失職。再者,公司物品被帶離
出廠時未填出廠放行單,事後亦未追縱物品數量以及流向
,亦為嚴重管理疏失。綜上,吳景煌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公
司紀律及已造成公司實際損失甚大,情節重大。故依員工
獎懲辦法,依規章給予其免職處分。公司並得對吳景煌提
出相關刑事告訴,且吳景煌應返還公司其於任職
期間之一
切不當獲利(如有)。吳景煌應於105年8月12日前返還晶
電簽約金50萬3400元」。
(三)邱建榮簽立105年8月5日之離職保密義務聲明書。
(四)吳淑華於105年8月3日簽立員工訪談紀錄表、離職保密義
務聲明書,其員工訪談紀錄表記載「吳淑華同仁,在明確
清楚公司(即被告)規章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將他家
廠商(ex.金精密、詮昇)設計圖及報價等機密資料提供
給承鋐公司。再者,擅自將公司物品帶離出廠時未填出廠
放行單,事後亦未追縱物品數量以及流向。綜上,吳淑華
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公司紀律及已造成公司實際損失甚鉅,
情節重大。故依員工獎懲辦法,依規章給予其免職處分。
公司並得對吳淑華提出相關刑事告訴,且吳淑華應返還公
司其於任職期間之一切不當獲利。」,吳淑華另手寫註明
「吳淑華沒有
不當得利」。
(五)邱建榮任職被告期間,曾擔任被告之BU1S廠(南科S1廠)
生產處製造一部一課課長代副理之職務。其離職前月薪為
8萬5000元,其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工資為8萬5000元。
(六)吳淑華任職被告期間,曾擔任被告之BU1S廠(南科S1廠)
生產處製造一部一課組長之職務。其離職前月薪為3萬
8000元,其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工資為3萬8000元。
(七)吳景煌任職被告期間,曾擔任被告之BU1S廠(南科S1廠)
生產處製造一部經理之職務。其離職前月薪為9萬4700元
,其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工資為9萬4000元。
(八)原告之電子郵件紀錄如下所示:
1、吳景煌電子郵件紀錄:
┌─┬─────┬────┬─────┬───────────┬───┐
│編│日期/時間 │寄件人 │收件者 │內容(含附件) │頁數 │
│號│ │ │(含副本)│ │ │
│ │ │ │ │ │ │
├─┼─────┼────┼─────┼───────────┼───┤
│1 │101.05.02 │葉炎娟 │吳景煌等11│OXFORD 133 PECVD新鋁盤│調卷第│
│ │18:40 │ │人 │測試如下: │119頁 │
│ │ │ │ │●沉積後矽晶片量測X^2 │ │
│ │ │ │ │ 過大,需移動位置才│ │
│ │ │ │ │ 可量測。→膜均勻性│ │
│ │ │ │ │ 不佳 │ │
│ │ │ │ │●免強測触刻率其結果OK│ │
│ │ │ │ │ ,data如下: │ │
│ │ │ │ │●工程try run六片四吋 │ │
│ │ │ │ │ wafer,發現wafer │ │
│ │ │ │ │ edge有一圈LBR damage│ │
│ │ │ │ │ ,面積>10%。 │ │
│ │ │ │ │→OXFORD 133 PECVD新鋁│ │
│ │ │ │ │ 盤測試結果NG。 │ │
├─┼─────┼────┼─────┼───────────┼───┤
│2 │101.05.02 │吳景煌 │吳淑華 │轉寄編號1之電子郵件 │調卷第│
│ │22:50 │ │ │ │119頁 │
└─┴─────┴────┴─────┴───────────┴───┘
2、邱建榮電子郵件紀錄:
┌─┬─────┬────┬─────┬───────────┬───┐
│編│日期/時間 │寄件人 │收件者 │內容(含附件) │頁數 │
│號│ │ │(含副本)│ │ │
├─┼─────┼────┼─────┼───────────┼───┤
│1 │99.11.05 │邱建榮 │吳慧鈴 │請協助採購S1物品(這是│調卷第│
│ │23:53 │ │ │S1的) │100 頁│
│ │ │ │ │採購品名:壁掛式光罩櫃│ │
│ │ │ │ │採購原因:增加光罩收納│ │
│ │ │ │ │空間,以利光罩分類擺放│ │
│ │ │ │ │。便於工作動線安排。 │ │
├─┼─────┼────┼─────┼───────────┼───┤
│2 │99.11.10 │李佩馨 │邱建榮 │Dear建榮及冠宏: │調卷第│
│ │08:15 │ │賴冠宏 │光罩櫃圖檔是一樣的,但│99頁 │
│ │ │ │吳淑華 │報價單有所不同。請問一│ │
│ │ │ │ │下,附件中的兩張報價單│ │
│ │ │ │ │要以哪一份為主呢?另外│ │
│ │ │ │ │,要再請各位提供另外一│ │
│ │ │ │ │家的廠商喔!謝謝 │ │
├─┼─────┼────┼─────┼───────────┼───┤
│3 │99.11.11 │邱建榮 │吳淑華 │請幫我確認,這兩張報價│調卷第│
│ │01:39 │ │ │單是不是有重覆?是要送│99頁 │
│ │ │ │ │哪一張,另外還要生出兩│ │
│ │ │ │ │張比價單。 │ │
├─┼─────┼────┼─────┼───────────┼───┤
│4 │99.11.16 │承鋐公司│邱建榮 │S1壁掛式光罩櫃70格重傳│調卷第│
│ │17:18 │ │吳淑華 │報價資料,如附件,請查│101至1│
│ │ │ │ │收,謝謝。 │05頁 │
├─┼─────┼────┼─────┼───────────┼───┤
│5 │101.11.12 │邱建榮 │呂喬凱 │呂兄,承鋐維修的如下清│調卷第│
│ │18:02 │ │吳淑華 │單,你要趕快校驗,我才│108頁 │
│ │ │ │ │好方便再下單,吳家的營│ │
│ │ │ │ │收就看你的效率。TKS │ │
│ │ │ │ │●我11/13會請組長將整 │ │
│ │ │ │ │ 箱的cassette放你座位│ │
│ │ │ │ │ 旁 │ │
│ │ │ │ │2" metal cassette*10組│ │
│ │ │ │ │4" metal cassette*10組│ │
├─┼─────┼────┼─────┼───────────┼───┤
│6 │101.11.13 │吳淑華 │呂喬凱 │凱哥~~~快快快~~ │調卷第│
│ │09:03 │ │邱建榮 │ │107頁 │
├─┼─────┼────┼─────┼───────────┼───┤
│7 │101.11.15 │邱建榮 │吳淑華 │是!馬上向貴公司下單1 │調卷第│
│ │14:51 │ │趙利軒 │千萬個! │109頁 │
├─┼─────┼────┼─────┼───────────┼───┤
│8 │101.11.15 │吳淑華 │承鋐公司 │準備接單吧…建榮負責下│調卷第│
│ │15:00 │ │趙利軒 │單…利軒負責push…事成│109頁 │
│ │ │ │邱建榮 │之後…環遊世界100天 │ │
└─┴─────┴────┴─────┴───────────┴───┘
3、吳淑華電子郵件紀錄:
┌─┬─────┬────┬─────┬───────────┬───┐
│編│日期/時間 │寄件人 │收件者 │內容(含附件) │頁數 │
│號│ │ │(含副本)│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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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03.11 │吳淑華 │承鋐玻璃儀│被告供應商詮昇科技有限│調卷第│
│ │12:58 │ │器有限公司│公司(下稱銓昇公司)有│85至86│
│ │ │ │(耀展) │關晶片置放推車等貨品之│頁 │
│ │ │ │(下稱承鋐│報價單 │ │
│ │ │ │公司) │ │ │
├─┼─────┼────┼─────┼───────────┼───┤
│2 │99.06.24 │吳淑華 │承鋐公司 │老弟…我跟喬凱、建榮、│調卷第│
│ │22:19 │ │ │冠宏說了…你明天再跟他│106頁 │
│ │ │ │ │們邀請一次… │ │
│ │ │ │ │明天到公司提醒你如下…│ │
│ │ │ │ │1.A4壓克力板問題要處理│ │
│ │ │ │ │ ,會掉下來 │ │
│ │ │ │ │2.烤盤鐵氟龍膠條告知建│ │
│ │ │ │ │ 榮你可以製作 │ │
│ │ │ │ │3.一二廠化學QDR槽要架 │ │
│ │ │ │ │ 高,詢問建榮要如何製│ │
│ │ │ │ │ 作 │ │
│ │ │ │ │4.產線要製作推車約2至3│ │
│ │ │ │ │ 台,提醒建榮 │ │
│ │ │ │ │5.冠宏要製作桌子和打線│ │
│ │ │ │ │ 站踏墊還有目檢機桌子│ │
│ │ │ │ │ 護欄…你要自己提醒他│ │
│ │ │ │ │6.QDR槽蓋上次製作太大 │ │
│ │ │ │ │ 的要拿回家,裁製
適合│ │
│ │ │ │ │ 及寸,在我桌子旁邊的│ │
│ │ │ │ │ 貨架下面 │ │
│ │ │ │ │7.其他建榮和冠宏會再告│ │
│ │ │ │ │ 訴你…上述這些你要自│ │
│ │ │ │ │ 己提醒他們 │ │
├─┼─────┼────┼─────┼───────────┼───┤
│3 │99.08.26 │吳淑華 │承鋐公司 │被告供應商金精密實業股│調卷第│
│ │11:58 │ │ │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精密│87至94│
│ │ │ │ │公司)有關PP
旋乾機推車│頁 │
│ │ │ │ │、光罩櫃、置放櫃等設計│ │
│ │ │ │ │圖及報價資料 │ │
├─┼─────┼────┼─────┼───────────┼───┤
│4 │99.11.10 │李佩馨 │邱建榮 │Dear建榮及冠宏: │調卷第│
│ │08:15 │ │賴冠宏 │光罩櫃圖檔是一樣的,但│99頁 │
│ │ │ │吳淑華 │報價單有所不同。請問一│ │
│ │ │ │ │下,附件中的兩張報價單│ │
│ │ │ │ │要以哪一份為主呢?另外│ │
│ │ │ │ │,要再請各位提供另外一│ │
│ │ │ │ │家的廠商喔!謝謝 │ │
├─┼─────┼────┼─────┼───────────┼───┤
│5 │99.11.11 │邱建榮 │吳淑華 │請幫我確認,這兩張報價│調卷第│
│ │01:39 │ │ │單是不是有重覆?是要送│99頁 │
│ │ │ │ │哪一張,另外還要生出兩│ │
│ │ │ │ │張比價單。 │ │
├─┼─────┼────┼─────┼───────────┼───┤
│6 │99.11.11 │吳淑華 │承鋐公司 │被告供應商金精密公司有│調卷第│
│ │18:06 │ │ │關光罩櫃之報價單及設計│95至98│
│ │ │ │ │圖 │頁 │
├─┼─────┼────┼─────┼───────────┼───┤
│7 │99.11.15 │吳淑華 │承鋐公司 │請確實做好如下事項: │調卷第│
│ │10:32 │ │ │A00000000單號-再付兩張│99頁 │
│ │ │ │ │比價單。賴冠宏-再付兩 │ │
│ │ │ │ │張比價單(我們公司只有│ │
│ │ │ │ │S1一廠和二廠 │ │
│ │ │ │ │&S3)沒有S2 │ │
├─┼─────┼────┼─────┼───────────┼───┤
│8 │99.11.16 │承鋐公司│邱建榮 │S1壁掛式光罩櫃70格重傳│調卷第│
│ │17:18 │ │吳淑華 │報價資料,如附件,請查│101至1│
│ │ │ │ │收,謝謝。 │05頁 │
├─┼─────┼────┼─────┼───────────┼───┤
│9 │101.05.02 │吳景煌 │吳淑華 │轉寄(十一)編號1之電 │調卷第│
│ │22:50 │ │ │子郵件 │119頁 │
├─┼─────┼────┼─────┼───────────┼───┤
│10│101.05.03 │吳淑華 │承鋐公司 │你要不要打電話給景煌問│調卷第│
│ │07:40 │ │ │如何解決或親自來找工程│119頁 │
│ │ │ │ │談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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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5.24 │吳淑華 │承鋐公司 │咖啡壺…追殺令。 │調卷第│
│ │09:59 │ │ │你到底有沒有在做啦… │111頁 │
│ │ │ │ │被追殺了慢吞吞…又七早│ │
│ │ │ │ │八早通知一堆人…把英文│ │
│ │ │ │ │名字給你了… (不要刻中│ │
│ │ │ │ │文名字)我覺得這是你應│ │
│ │ │ │ │該要送的…10個對吧 │ │
│ │ │ │ │王志勇tom/胡治綱Ck/呂 │ │
│ │ │ │ │喬凱mark/吳景煌 │ │
│ │ │ │ │anderson/趙利軒momo/王│ │
│ │ │ │ │亨元allen/林辰戴 │ │
│ │ │ │ │Chendal/程士豪shihhao/│ │
│ │ │ │ │邱建榮calv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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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09.06 │吳淑華 │程士豪 │餐廳名稱:茹絲葵牛排餐│調卷第│
│ │14:05 │ │呂喬凱 │ 廳(高雄店) │112至 │
│ │ │ │承鋐公司 │餐廳住址:高雄市前金區│115頁 │
│ │ │ │ │ 中正四路211 │ │
│ │ │ │ │ 號25樓之3 ( │ │
│ │ │ │ │ 高雄市議會對│ │
│ │ │ │ │ 面大樓) │ │
│ │ │ │ │TEL:00-000-0000 │ │
│ │ │ │ │日期:9/22 │ │
│ │ │ │ │包廂已定…低消16,000 │ │
├─┼─────┼────┼─────┼───────────┼───┤
│13│101.09.19 │吳淑華 │程士豪 │日期:9/28 │調卷第│
│ │13:37 │ │呂喬凱 │時間:18:00 │116至 │
│ │ │ │承鋐公司 │地點:巴人川味 │118頁 │
│ │ │ │ │請士豪吃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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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11.12 │邱建榮 │呂喬凱 │呂兄,承鋐維修的如下清│調卷第│
│ │18:02 │ │吳淑華 │單,你要趕快校驗,我才│108頁 │
│ │ │ │ │好方便再下單,吳家的營│ │
│ │ │ │ │收就看你的效率。TKS │ │
│ │ │ │ │●我11/13會請組長將整 │ │
│ │ │ │ │ 箱的cassette放你座位│ │
│ │ │ │ │ 旁 │ │
│ │ │ │ │2" metal cassette*10組│ │
│ │ │ │ │4" metal cassette*10組│ │
├─┼─────┼────┼─────┼───────────┼───┤
│15│101.11.13 │吳淑華 │呂喬凱 │凱哥~~~快快快~~ │調卷第│
│ │09:03 │ │邱建榮 │ │107頁 │
├─┼─────┼────┼─────┼───────────┼───┤
│16│101.11.15 │邱建榮 │吳淑華 │是!馬上向貴公司下單1 │調卷第│
│ │14:51 │ │趙利軒 │千萬個! │109頁 │
├─┼─────┼────┼─────┼───────────┼───┤
│17│101.11.15 │吳淑華 │承鋐公司 │準備接單吧…建榮負責下│調卷第│
│ │15:00 │ │趙利軒 │單…利軒負責push…事成│109頁 │
│ │ │ │邱建榮 │之後…環遊世界10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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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事由解僱原告,其解雇行為
不合法
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所
應審究者在於:原告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
重大;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
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
損害之情形,被告得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
,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經查:
(一)按勞工
非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雇主不得
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故工作規則雖得就勞工違反勞
動契約或其工作規則之情形為懲處規定,
惟雇主因勞工違
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仍
應受該條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即以其「情節重大」為必
要,至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
法律概念,不得
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
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
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
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
相當,方符合
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則
勞工之違規行為
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
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
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
衡量標準。再者,原告受僱被告之期間,自應受被告工作
規則之
拘束,又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4條關於員工應遵守之
紀律:「、員工應遵守商業誠信原則,禁止任何及所有
形式的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等行為,亦不得為自己
或他人提供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第11
條關於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原因:「、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核其內容與法律
強
制規定或勞工相關
法令規章無違背之處,亦為公司管理員
工所必須,倘被告欲以其對原告違反
上揭工作規則,據以
終止勞動契約者,仍應審酌勞工違規事實是否符合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二)茲分述如下:
1、附表一、二之編號1部分:
吳淑華固於99年3月11日將報價單以電子郵件寄送至「wuy
awen.yj@msa.hinet.net」之信箱內,惟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5款所謂營業秘密之範圍如何,該法並未加以定義規
定,應
參酌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定義,即營業秘密係指方
法、技術、製造、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被告雖辯稱
邱建榮提供詮昇科技之報價單予吳淑華,吳淑華再提供予
承鋐公司,洩漏被告之營業秘密,然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此
估價單何以屬營業秘密及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其依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邱建榮、吳淑華洩漏雇主營業
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為由將其等解雇,
難認可採。
2、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吳淑華固於99年8月26日及99年11月11日將金精密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設計圖、報價單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wuyawen.yj@msa.hinet.net」之信箱內,惟同前所述,被
告復未舉證證明此等資料何以屬營業秘密及其受有損害之
事實,則其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逕以吳淑華
洩漏雇主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為由,將之解雇
,亦無足採。
3、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2部分:
被告辯稱邱建榮、吳淑華與訴外人吳雅文共謀,於99年11
月11日凌晨1時39分許,由邱建榮寄發電子郵件予吳淑華
,要求吳淑華提供不實估價單,吳淑華再於99年11月15日
上午10時32分許,寄發電子郵件予吳雅文,提供不實估價
單,以虛偽比價方式,讓承鋐公司取得訂單,由吳雅文於
99年11月1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電子郵件寄發不實之承
鋐公司、瀚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忻紘有限公司有關光罩
櫃之報價單予邱建榮,而為虛偽之比價,並提出往來之電
子郵件等資料為證,邱建榮於99年11月11日寄發郵件予吳
淑華之內容;「請幫我確認,這兩張報價單是不是有重覆
?是要送哪一張,另外還要生出兩張比價單。」;吳淑華
於99年11月15日寄送至「wuyawen.yj@msa.hinet.net」
信箱內容:「請確實做好如下事項:A00000000單號-再付
兩張比價單賴冠宏-再付兩張比價單(我們公司只有S1—
廠和二廠&S3);沒有S2」等語,惟
觀諸上開電子郵件內
容並無法看出邱建榮係要求吳淑華提供不實估價單,被告
復未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所辯為可採。
4、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3部分:
被告辯稱吳淑華於99年6月24日替承鋐公司邀約邱建榮及
被告其他員工呂喬凱等人,至義大皇冠酒店享用星亞自助
餐,而為不當之招待,並說明原告邱建榮如何協助等語,
並提出吳淑華電子郵件為證。觀諸該郵件內容,吳淑華於
以主旨「義大皇冠假日酒店星亞自助餐…後續」電子郵件
回覆「老弟:我跟喬凱、建榮、冠宏說了…你明天再跟他
們邀請一次」,並囑咐吳雅文應主動與建榮、冠宏談及承
作之事項(如推車、烤盤、桌子等),則倘非承鋐公司邀
宴之地點即為上開餐廳,則其與吳淑華應無均以毫無關連
之餐廳做為電子郵件標題而談論邀宴原告事宜之可能,足
認吳淑華、邱建榮與承鋐公司負責人吳雅文聚餐之地點即
為義大皇冠假日酒店星亞自助餐,且聚會目的並非純為私
交聯誼,而係為洽談承鋐公司承作被告物品之事宜。而一
般商業習慣,由供應商主動邀宴、談論工作項目之場合,
供應商為邀宴、決定場地者,多會由供應商支付該餐宴之
費用,吳淑華、邱建榮並無法舉證證明自行負擔餐費,被
告辯稱吳淑華、邱建榮受承鋐公司邀宴、招待乙情,應
堪
採信。
5、附表一編號6、9、11、附表二編號4、7、附表三編號1、3
部分:被告辯稱邱建榮、吳淑華及訴外人吳雅文共同以提
供不同廠商報價單虛偽比價,或送交無需維修設備維修等
(如Me tal Casstte),承鋐公司取得被告之採購、維修
業務,且承鋐公司交付之OXFORD 133 PECVD新鋁盤有瑕疵
等情,並提出吳淑華、邱建榮與承鋐公司等人之電子郵件
為憑。經查:
⑴依101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吳淑華、邱建榮及吳淑華
與承鋐公司間之電子郵件內容,邱建榮先於101年11月12
日發出電子郵件與訴外人即被告員工呂喬凱,並副知原告
吳淑華,標題為「吳家的營收就看你的效率了。TKS。」
,內容略為承鋐公司維修2吋、4吋Metal Casstt e各10組
,要求呂喬凱趕快校驗,才方便再下單,吳家的營收就看
呂喬凱效率等;吳淑華則於翌日回覆呂喬凱「快快快」;
邱建榮則於同年11月15日寄發電子郵件與吳淑華,並副知
訴外人即被告員工趙利軒,內容「是!馬上向貴公司下單
一千萬個」,吳淑華則轉寄該信件與承鋐公司稱「準備接
單吧,建榮負責下單,利軒負責PUSH,事成之後,環遊世
界100天」。惟觀之上開原告邱建榮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內
容、標題,語氣戲謔。另
參照被告並未舉證有向承鋐公司
購買Metal Casstte一千萬個,況原告邱建榮稱下單一千
萬個Metal Casstte數量懸殊,可認原告邱建榮所述為客
觀不可能實現之事項,被告亦未提出原告應校驗之MetalC
asstte是否無需維修或有其他異狀之相關
佐證,此外維修
、清洗Metal Casstte之事由為何,且填單需維修者為訴
外人林佳慧、李佩馨,均非被告指涉有涉及其所辯弊案之
員工,是此部分證據尚不足以支持被告所辯原告與其同謀
之其他員工有將無需維修之Metal Casstte送請承鋐公司
維修之情事。又Metal Casstte是否需要維修,兩造各執
一詞(被告認質地堅硬、原告稱其內擋條需維修),卻均
未提出證據,而被告為管理、使用Metal Casstte者,Met
al Casstte於送修前有無異狀,應可藉由內部調查管理使
用Metal Casstte員工、檢視Metal Casstte使用耗損等狀
況得到資訊或掌握證據,此為對被告有利之事實,應由被
告負
舉證責任,被告既均未能提出證明或可供對照之數據
比對原告經手之Metal Casstte維修頻率、數量有何異常
,尚難單憑電子郵件內容遽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⑵另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承鋐公司之基本資料雖僅列其為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精密儀器批發業等,然現今公司
已不限於僅可從事登記項目之行業,故被告以登記所營事
業項目辯稱承鋐公司並無製作PECVD新鋁盤專業,尚嫌率
斷。又被告員工葉炎娟雖曾於101年5月2日寄發電子郵件
與吳景煌告知承鋐公司製作之OXFORD 133 PECVD新鋁盤測
試不合格,而後吳景煌轉寄該電子郵件與吳淑華,再由吳
淑華通知承鋐公司負責人吳雅文等情(見調字卷第119頁
),然此部分為承鋐公司製作物品有瑕疵,但承鋐公司究
竟如何取得訂單?有無能力修補瑕疵?原告等人在此採購
案中之角色為何?被告均未能提出證據,故難認此製作產
品之瑕疵與原告等人違反工作規則有關。
6、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4部分:
被告辯稱吳淑華於101年5月24日催促承鋐公司,不當餽贈
咖啡壺予吳景煌、邱建榮等人,並提出電子郵件為證。參
之該電子郵件內容為吳淑華以電子郵件催促承鋐公司製作
咖啡壺所列之贈送者名單亦含吳景煌、邱建榮,再咖啡壺
製造依一般常理而言除原料成本外,製作為成品之過程中
當然有其他燒製費用,是成品價值當非以原料成本為斷為
當然之理,且觀之前開吳淑華所寄送電子郵件,尚提及已
提供受贈者之英文姓名,不要刻中文名字等語,可見吳景
煌、邱建榮收受之咖啡壺尚有個人化設計、製作部分,更
耗費工時、工序,益見咖啡壺成品價值與原料價值不可相
提並論,可認咖啡壺價值非為低廉,被告
抗辯原告催促承
鋐公司,不當餽贈咖啡壺予吳景煌、邱建榮乙節,即屬為
可採。
7、附表一編號8部分:
被告辯稱吳淑華於101年9月22日與承鋐公司不法招待被告
公司員工呂喬凱至高檔之茹絲葵牛排餐廳用餐,於101年9
月28日再與承鋐公司不法招待被告公司員工呂喬凱至巴人
川味用餐,並均有相關電子郵件為證。依該電子郵件內容
,主旨分別為「吃高級料理」、「請士豪吃飯」,郵件內
容則為聚餐時間、地點等,雖有併通知承鋐公司,但單以
上述郵件內容不能認係由承鋐公司主動邀宴,或有招待原
告等人之情事,尚不能認為承鋐公司有支付上開2次聚會
之餐費,是被告辯稱原告等人收受不當招待等情,所舉證
據尚有不足,即非可信。
8、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2部分:
被告辯稱吳淑華明知承鋐公司係玻璃、儀器公司,並不生
產吸塵器,亦未代理銷售吸塵器業務,而德國凱馳(KARC
HER) T12型之吸塵器每台市價約1萬0600元至1萬2000元之
間,在原告運作下,竟於99年10月18日以遠高於市價之每
台3萬2000元之價格,向承鋐公司購買3台德國凱馳(KARC
HER)T12型之吸塵器,使承鋐公司至少獲得6萬元之不當
利益,
業據提出德國凱馳(KARCHER)T12/1型吸塵器網路
拍賣價格及被告向承鋐公司所購買3台德國凱馳(KARCHER
)T12/1型吸塵器之採購單、會計傳票、請款單為證(見
勞訴卷第225至239頁),原告則主張被告之採購事宜均由
採購部門自行決定應向何人採購,原告對於採購程序並無
決定權等語。依被告所提之上揭採購單,被告於99年10月
18日向承鋐公司採購3台德國凱馳(KARCHER)T12/1型之
吸塵器,單價為3萬2000元,3台合計9萬6000元,邱建榮
為收貨人,採購員為羅文燦,然依被告所提之上揭網路拍
賣價格資料,縱認被告向承鋐公司所採購之T12/1型吸塵
器高於市價,惟上開採購單之採購員並非原告,被告復未
舉證證明原告是如何運作致被告以高於市值向承鋐公司採
購該等商品,自難遽以上開採購單等資料即認原告有實際
上違背被告之利益。
9、承上,邱建榮有受承鋐公司招待,由吳淑華將同事間聚會
均通知承鋐公司乙節,併同上述認定之邱建榮受承鋐公司
負責人吳雅文招待用餐、餽贈物品及吳景煌接受承鋐公司
餽贈物品,所應與供應商保持之份際,更未遵守被告所頒
訂同仁廉潔守則第3條「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回扣或其他不
正當利益」、「同仁嚴禁收受供應商贈送價值新臺幣一千
元以上之禮品」、「除便餐外,原則上禁止接受遊樂招待
」等規定。
(三)原告任職於被告之時間雖非短,但後期三年之上述行為數
度有上述操守、品格、違反廉潔守則等疑慮,吳淑華為承
鋐公司負責人之胞姊,自應遵守分際,不應藉由業務上機
會單方揭露其他廠商資訊之行為使與對吳景煌、邱建榮為
招待、餽贈之不當招待之承鋐公司獲得利益,此為一般雇
主對僱用之勞工除了專業能力外之忠誠義務最重視之處。
而吳景煌、邱建榮不當收受承鋐公司之餽贈、招待,有違
被告所頒訂同仁廉潔守則,已如前述,且違反被告之工作
規則第54條第5款:員工應遵守商業誠信原則,禁止任何
及所有形式的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等行為,亦不得
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
而上所述被告頒定之廉潔守則,懲處手段則包含扣獎金、
紅利、降等、免職等(見本院調字卷第48頁),原告本應
遵守之,並知悉違反上述規定所可能遭受之處罰可能為遭
辭退工作。然原告不僅數度違反該規定,更有利用業務往
來機會以被告之網路、電腦設備主動向供應商人員要求非
業務上之物品,客觀上確實已可使雇主對原告之品格產生
疑慮。而操守品格此類屬個人特質,並不會因工作內容而
改變,且原告等人在收受不當餽贈、招待之外,且數度為
之,客觀上已難期待被告繼續信賴原告等人,而可以減薪
、降等或調職等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聘僱原告,是
原告確有被告所指訴違反廉潔守則第3-1條、聘僱合約第1
條第1款、工作規則第54條第5款等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
事,被告於105年8月3日、5日之終止自屬合法,為有理由
。
五、兩造間僱傭契約既然已經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而合法終止,則原告有無違反同條第5款規定而可合
法終止
系爭僱傭契約部分,即無論述之必要。
六、
綜上所述,兩造僱傭契約既已於105年8月3日、5日因被告依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合法終止而告消滅,且依同法
第18條第1款規定,被告既然係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合法終止僱傭契約,原告主張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
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如前述
訴之聲明所示之薪資、資遣費等,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一:原告吳淑華部分
┌─┬──────┬───────┬────────┐
│ │ 日期 │被告解雇之事由│證據內容 │
├─┼──────┼───────┼────────┤
│1 │99年3月11日 │未經被告同意,│原告吳淑華99年3 │
│ │ │將被告供應商詮│月11日電子郵件:│
│ │ │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供應商詮昇科│
│ │ │有關晶片置放推│技有限公司有關晶│
│ │ │車等貨品之報價│片置放推車等貨品│
│ │ │單以電子郵件寄│之報價單。(調卷│
│ │ │送的方式寄送予│第85至86頁) │
│ │ │承鋐公司,而洩│ │
│ │ │漏被告之營業秘│ │
│ │ │密。 │ │
├─┼──────┼───────┼────────┤
│2 │99年8月26日 │未經被告同意,│原告吳淑華99年8 │
│ │ │將被告供應商金│月26日電子郵件:│
│ │ │精密實業股份有│被告供應商金精密│
│ │ │限公司有關PP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旋乾機推車、光│有關PP、光罩櫃、│
│ │ │罩櫃、置放櫃等│置放櫃等設計旋乾│
│ │ │設計圖及報價資│機推車圖及報價資│
│ │ │料,以電子郵件│料。(調卷第87至│
│ │ │寄送的方式寄送│94頁) │
│ │ │予承鋐公司,除│ │
│ │ │洩漏被告之營業│ │
│ │ │秘密外,另侵害│ │
│ │ │金精密實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之著作│ │
│ │ │權。 │ │
├─┼──────┼───────┼────────┤
│3 │99年11月11日│同上編號2事由 │原告吳淑華99年11│
│ │ │,不同者僅有光│月11日電子郵件:│
│ │ │罩櫃之報價單及│被告供應商金精密│
│ │ │設計圖。 │公司有關光罩櫃之│
│ │ │ │報價單及設計圖。│
│ │ │ │(調卷第95至98頁│
│ │ │ │) │
├─┼──────┼───────┼────────┤
│4 │99年11月11日│原告邱建榮、吳│⒈原告邱建榮99年│
│ │99年11月15日│淑華與訴外人吳│11月11日電子郵件│
│ │ │雅文共謀,於99│:請幫我確認,這│
│ │ │年11月11日凌晨│兩張報價單是不是│
│ │ │1時39分許,由 │有重覆?是要送哪│
│ │ │邱建榮寄發電子│一張,另外還要生│
│ │ │郵件予吳淑華,│出兩張比價單。(│
│ │ │要求吳淑華提供│調卷第99頁) │
│ │ │不實之估價單,│⒉原告吳淑華99年│
│ │ │吳淑華再於99年│11月15日電子郵件│
│ │ │11月15日上午10│:請確實做好如下│
│ │ │時32分許,寄發│事項:A00000000 │
│ │ │電子郵件予吳雅│單號-再付兩張比 │
│ │ │文,提供不實之│價單。賴冠宏-再 │
│ │ │估價單,以虛偽│付兩張比價單(我│
│ │ │比價方式,讓承│們公司只有S1一廠│
│ │ │鋐公司取得訂單│和二廠&S3)沒有 │
│ │ │,由吳雅文於99│S2。(調卷第99 │
│ │ │年11月16日下午│頁) │
│ │ │5時18分許,以 │⒊吳雅文99年11月│
│ │ │電子郵件寄發不│16日電子郵件:S1│
│ │ │實之承鋐公司、│壁掛式光罩櫃70格│
│ │ │瀚強精密工業有│重傳報價資料,如│
│ │ │限公司、忻紘有│附件,請查收,謝│
│ │ │限公司有關光罩│謝。(調卷第101 │
│ │ │櫃之報價單予邱│頁) │
│ │ │建榮,而為虛偽│ │
│ │ │之比價。 │ │
├─┼──────┼───────┼────────┤
│5 │99年6月24日 │替承鋐公司邀約│原告吳淑華99年6 │
│ │ │原告邱建榮及訴│月24日電子郵件:│
│ │ │及被告公司其他│主旨:義大皇冠假│
│ │ │員工呂喬凱等人│日酒店星亞自助餐│
│ │ │,至義大皇冠酒│----後續,老弟…│
│ │ │店享用星亞自助│我跟喬凱、建榮、│
│ │ │餐,而為不當之│冠宏說了…你明天│
│ │ │招待,並說明原│再跟他們邀請一次│
│ │ │告邱建榮如何協│…(調卷第106頁 │
│ │ │助等語。 │) │
├─┼──────┼───────┼────────┤
│6 │101年11月12 │原告吳淑華、邱│⒈原告邱建榮101 │
│ │日 │建榮及訴外人吳│年11月12日電子郵│
│ │101年11月13 │雅文等人共謀以│件:呂兄,承鋐維│
│ │日 │提供不同廠商報│修的如下清單,你│
│ │ │價單之方式,虛│要趕快校驗,我才│
│ │ │偽比價,讓承鋐│好方便再下單,吳│
│ │ │公司取得被告設│家的營收就看你的│
│ │ │備採購、維修等│效率。(調字卷第│
│ │ │業務,有些設備│108頁) │
│ │ │無維修之必要,│⒉原告吳淑華101 │
│ │ │亦假冒有維修之│年11月13日電子郵│
│ │ │需,送給承鋐公│件:凱哥~~~快快 │
│ │ │司維修,而損害│快~~(調字卷第 │
│ │ │被告之利益。 │107頁) │
│ │ │ │⒊原告吳淑華101 │
│ │ │ │年11月15日電子郵│
│ │ │ │件:準備接單吧…│
│ │ │ │建榮負責下單…利│
│ │ │ │軒負責push…事成│
│ │ │ │之後…環遊世界 │
│ │ │ │100天(調字卷第 │
│ │ │ │109頁) │
├─┼──────┼───────┼────────┤
│7 │101年5月24日│原告吳淑華催促│原告吳淑華101年5│
│ │ │承鋐公司,不當│月24日電子郵件:│
│ │ │魏贈咖啡壺予原│咖啡壺…追殺令。│
│ │ │告吳景煌、邱建│你到底有沒有在做│
│ │ │榮等人。 │啦…被追殺了慢吞│
│ │ │ │吞…又七早八早通│
│ │ │ │知一堆人…把英文│
│ │ │ │名字給你了…(不 │
│ │ │ │要刻中文名字)我│
│ │ │ │覺得這是你應該要│
│ │ │ │送的…10個對吧 │
│ │ │ │王志勇tom/胡治綱│
│ │ │ │Ck/呂喬凱mark/吳│
│ │ │ │景煌anderson/趙 │
│ │ │ │利軒momo/王亨元 │
│ │ │ │allen/林辰戴 │
│ │ │ │Chendal/程士豪 │
│ │ │ │shihhao/邱建榮 │
│ │ │ │calvin(調字卷第│
│ │ │ │111頁) │
├─┼──────┼───────┼────────┤
│8 │101年9月22日│與承鋐公司不法│⒈原告吳淑華與呂│
│ │101年9月28日│招待被告公司員│喬凱來回之電子郵│
│ │ │工呂喬凱至高檔│件:餐廳名稱:茹│
│ │ │之茹絲葵牛排餐│絲葵牛排餐廳(高│
│ │ │廳用餐牛排餐廳│雄店)餐廳住址:│
│ │ │用餐及至巴人川│高雄市前金區中正│
│ │ │味用餐。 │四路211號25樓之3│
│ │ │ │(高雄市議會對面│
│ │ │ │大樓)TEL: │
│ │ │ │00-000-0000 │
│ │ │ │日期:9/22 │
│ │ │ │包廂已定…低消 │
│ │ │ │16,000(調卷第 │
│ │ │ │112頁至115頁) │
│ │ │ │⒉原告吳淑華電子│
│ │ │ │郵件:日期:9/28│
│ │ │ │時間:18:00 │
│ │ │ │地點:巴人川味 │
│ │ │ │請士豪吃飯(調卷│
│ │ │ │第116至118頁) │
├─┼──────┼───────┼────────┤
│9 │101年5月2日 │承鋐公司係玻璃│⒈被告公司工程師│
│ │101年5月3日 │、儀器公司,並│葉炎娟101年5月2 │
│ │ │非專業之PECVD │日電子郵件: │
│ │ │鋁盤之廠商,透│OXFORD 133 PECVD│
│ │ │過原告等人之運│新鋁盤測試如下:│
│ │ │作,而取得被告│●沉積後矽晶片量│
│ │ │公司OXFORD 133│測X^2過大,需移 │
│ │ │PECVD新鋁盤訂 │動位置才可量測。│
│ │ │單,但所交付之│→膜均勻性不佳 │
│ │ │新鋁盤經測試後│●免強測触刻率其│
│ │ │不合格。 │結果OK,data如下│
│ │ │ │: │
│ │ │ │●工程try run六 │
│ │ │ │片四吋wafer,發 │
│ │ │ │現waferdge有一圈│
│ │ │ │LBR damage,面積│
│ │ │ │>10%。→OXFORD │
│ │ │ │133 PECVD新鋁盤 │
│ │ │ │測試結果NG。(調│
│ │ │ │卷第119頁) │
│ │ │ │⒉原告吳景煌轉寄│
│ │ │ │上列郵件予原告吳│
│ │ │ │淑華(調卷第119 │
│ │ │ │頁) │
│ │ │ │⒊原告吳淑華101 │
│ │ │ │年5月3日電子郵件│
│ │ │ │:你要不要打電話│
│ │ │ │給景煌問如何解決│
│ │ │ │或親自來找工程談│
│ │ │ │一下(調卷第119 │
│ │ │ │頁) │
├─┼──────┼───────┼────────┤
│10│99年10月18日│明知承鋐公司並│⒈德國凱馳( │
│ │ │不生產吸塵器,│KARCH ER)T12/1吸│
│ │ │亦未代理銷售吸│塵器網路拍賣價格│
│ │ │塵器業務,而德│。(本院卷第225 │
│ │ │國凱馳( │頁至234頁) │
│ │ │KARCHER ) │⒉被告向承鋐公司│
│ │ │T12/1型之吸塵 │購買三台德國凱馳│
│ │ │器每台市價約 │(KARCHER)T12/1 │
│ │ │10,600元至 │型吸塵器之採購單│
│ │ │12,000元之間,│、會計傳票、請款│
│ │ │在其運作下以遠│單。(本院卷第 │
│ │ │高於市價之每台│235頁至239頁) │
│ │ │32,000元之價格│ │
│ │ │,向承鋐公司購│ │
│ │ │買三台德國凱馳│ │
│ │ │(KARCHER) │ │
│ │ │T12/1型之吸塵 │ │
│ │ │器,使承鋐公司│ │
│ │ │至少獲得60,000│ │
│ │ │元之不當利益,│ │
│ │ │被告受有至少 │ │
│ │ │60,000元之損失│ │
│ │ │。 │ │
├─┼──────┼───────┼────────┤
│ │101年起至104│被告所使用之 │ │
│11│年 │Metal Cassette│ │
│ │ │係銘鎂合金之材│ │
│ │ │質,質地非常堅│ │
│ │ │硬,除人員操作│ │
│ │ │不當掉落或受外│ │
│ │ │力撞擊而變形外│ │
│ │ │,並無維修之必│ │
│ │ │要,被告公司其│ │
│ │ │他廠區之Metal │ │
│ │ │Cassette均無維│ │
│ │ │修之紀錄, │ │
│ │ │Metal Cassette│ │
│ │ │之清洗,由製程│ │
│ │ │產線清洗即可,│ │
│ │ │亦無外送清洗之│ │
│ │ │必要。原告邱建│ │
│ │ │榮、吳淑華竟共│ │
│ │ │同意圖承鋐公司│ │
│ │ │之不法利益,自│ │
│ │ │101年起至104年│ │
│ │ │止,假借Metal │ │
│ │ │Cassette有維修│ │
│ │ │之必要,而送給│ │
│ │ │承鋐公司維修,│ │
│ │ │共計圖利承鋐公│ │
│ │ │司541,966元, │ │
│ │ │使被告公司受有│ │
│ │ │541,966元之損 │ │
│ │ │失。 │ │
└─┴──────┴───────┴────────┘
附表二:原告邱建榮部分
┌─┬──────┬───────┬────────┐
│ │ 日 期 │被告解雇之事由│證據內容 │
├─┼──────┼───────┼────────┤
│1 │99年3月11日 │同附表一編號1 │同附表一編號1 │
├─┼──────┼───────┼────────┤
│2 │99年11月11日│同附表一編號4 │同附表一編號4 │
│ │99年11月15日│ │ │
├─┼──────┼───────┼────────┤
│3 │99年6月24日 │同附表一編號5 │同附表一編號5 │
├─┼──────┼───────┼────────┤
│4 │101年11月12 │同附表一編號6 │同附表一編號6 │
│ │日 │ │ │
├─┼──────┼───────┼────────┤
│5 │101年5月24日│同附表一編號7 │同附表一編號7 │
│ │日 │ │ │
├─┼──────┼───────┼────────┤
│6 │99年10月18日│同附表一編號10│同附表一編號10 │
├─┼──────┼───────┼────────┤
│7 │101年起至104│同附表一編號11│同附表一編號11 │
│ │年 │ │ │
└─┴──────┴───────┴────────┘
附表三:原告吳景煌部分
┌─┬──────┬───────┬────────┐
│ │ 日 期 │被告解雇事由 │證據內容 │
├─┼──────┼───────┼────────┤
│1 │101年5月2日 │同附表一編號9 │同附表一編號9 │
│ │101年5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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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10月18日│同附表一編號10│同附表一編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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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起至104│同附表一編號11│同附表一編號11 │
│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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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年5月24日│同附表一編號7 │同附表一編號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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