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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吳敬忠 訴訟代理人 吳秋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協源實業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 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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