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楊玉秀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942,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