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債 權 人 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琮盛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柯志青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復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
所有權移轉於受寄
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
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又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
非有
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民法第602條
定有明文。又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應歸還寄託物為由,請求
對伊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提出之現金保管託收證明
所載,
雙方係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歸還其寄託物,是
上開返還期限既未屆至,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