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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債 權 人 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琮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志青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復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 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 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又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 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民法第602條 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應歸還寄託物為由,請求 對伊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現金保管託收證明所載, 雙方係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歸還其寄託物,是 上開返還期限既未屆至,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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