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80號
債 權 人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鍾興
債 務 人 楊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此觀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
本件債務約定之清償日為民國 99年6月12日,依前開說明,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
翌日即 99年6月13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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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