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債 權 人 廣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孝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敦煌營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雲林縣○○鎮○○里○鄰○○
街○○號1樓」,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雲林
縣,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
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