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 債 權 人 鄧幸敦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債務人又新整合行 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又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