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
債 權 人 鄧幸敦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又新整合行
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又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