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
債 權 人 俊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義誠
債 務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6
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其中票號DR0000000、DR0000000、DR0000000,票面金額
540,000元、63,000元、9,366元之支票之提示日(即
退票日
)均為民國105年8月1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該筆
票據債權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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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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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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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北儒精密股份有│835,200元 │DR0000000 │105年5月30日 │105年5月30日│
│ │限公司曾盛烘 │ │ │ │ │
├──┼───────┼─────┼─────┼───────┼──────┤
│002 │北儒精密股份有│108,000元 │DR0000000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 │限公司曾盛烘 │ │ │ │ │
├──┼───────┼─────┼─────┼───────┼──────┤
│003 │北儒精密股份有│1,716元 │DR0000000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 │限公司曾盛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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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北儒精密股份有│540,000元 │DR0000000 │105年7月31日 │105年8月1日 │
│ │限公司曾盛烘 │ │ │ │ │
├──┼───────┼─────┼─────┼───────┼──────┤
│005 │北儒精密股份有│63,000元 │DR0000000 │105年7月31日 │105年8月1日 │
│ │限公司曾盛烘 │ │ │ │ │
├──┼───────┼─────┼─────┼───────┼──────┤
│006 │北儒精密股份有│9,366元 │DR0000000 │105年7月31日 │105年8月1日 │
│ │限公司曾盛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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