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森烈
非訟代理人 鄭耀誠
律師
債 務 人 杏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壽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未經
當事人雙方未約定清償期,債權人定期限催告債
務人清償,債務人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此觀
民法第229條第3項即明。
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
本件債
務並未另約定清償日,債權人雖另以
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限
期清償,
惟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債權人催告期限屆滿時起
,始需
給付遲延利息,故
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
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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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