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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高格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羽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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