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精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高雄市○ ○區○○○○路○○號」,有債權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