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精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劉扁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高雄市○
○區○○○○路○○號」,有債權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高雄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