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軒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俊億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梁恩晴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恩晴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
日內就
上開事項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
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其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