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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軒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債務人梁恩晴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恩晴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 日內就上開事項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為之,其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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