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債 務 人 王信凱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博聖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8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46元、第49期至第72
期則每期清償8,646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48
元及分期清償之存款等值金額2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49,7
1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尖鎂達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員,採月薪制計
薪,週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並未發放全勤或伙食津貼,
亦無加班費、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債務人係自行投保勞健
保,每月實領收入為19,132元(已扣除勞健保費1,868元),
有尖鎂達有限公司106年3月12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
債務人106年5月31日民事執行
陳報狀及所附服務證明書、同
年6月30日更生方案陳報狀及所附台南縣清潔服務職業工會
勞健保費繳納收據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子王○淯(民國00年0月00日生)尚未成年,
目前就讀高職三年級,畢業後仍有繼續升學計畫,故至其大
學畢業止,均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參債務人自陳對其
前任配偶甲○○之收入及財產狀況不甚了解,經本院職權調
閱稅務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後,認甲○○於104、105年度平
均月收入分別僅有11,364元、15,692元,名下並無財產,其
收入與經濟狀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因債務人及子女並未
受領社會津貼或補助,則債務人主張與前任配偶協議平均分
擔王○淯之
扶養費用,每月支出3,600元扶養費用
等情,應
屬合理,有債務人、前任配偶及子女
戶籍謄本、104年至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
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7月3日回函、債務
人106年5月31日民事執行陳報狀等附於本卷
可憑。
㈢而
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養費約14,262元(債務人固於更生方案中列載每月總支出
金額為16,130元,
惟扣除扶養費用3,600元後,另有1,868元
係債務人自行投保於職業工會之勞健保費用,為債務人維繫
基本勞動條件及健康生活之必要支出,該等支出原於發薪時
即遭預扣,本件債務人係因自行投保緣故方需自行繳納,然
仍
非其可自由運用,是債務人每月實際上個人可支配金額應
係10,662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
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受
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5,115元【11,448+( 7,334÷
2) =15,115】,
堪認本件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
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參以債務人
同意提列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及名下
存款等值金額12,672元用以清償(原保單解約金及存款金額
分別係10,641元、2,005元,兩者加總金額應為12,646元,
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
乃同意提列12,672元用以清償債務,
是分72期清償,各期增加清償金額為176元,併此說明),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7日陳報狀、債務人10
6年8月4日更生方案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可
資為證,益堪
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
及約2,005元之存款餘額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
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
可考,
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約為12,646元(即保單解約金加計存款餘額)。再者,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04,005元(計算
期間
: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該段期
間收入總額),有債務人106年3月13日更生
聲請狀及所附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卷宗
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約475,140元【依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公告之104、105及
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10,
869+〈7,083÷2)〉×10+〈11,448元+( 7,083÷2)〉×12+
〈11,448+〈7,334÷2)〉×10=475,140】,扣除後所得之數
額為28,865元(504,005-475,140=28,865)。綜上,本件債
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49,71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
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
,反對意見
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津貼、加班費
及各項獎金之收入,
非無疑義;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是否確
有必要,應予釐清;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
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6.29
%,更生條件
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尖鎂達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除週休2日及
國定假日外,每日工作約8小時,計薪方式採月薪制,每月
21,000元,並未約定保障月薪,且並未發放全勤津貼及伙食
津貼,並無加班情形,亦未發放年終獎金或其他年節獎金,
債務人係自行投保工會,其每月勞健保費為1,868元等,有
尖鎂達有限公司106年3月12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債
務人106年6月30日提出之台南縣清潔服務職業工會勞健保費
繳納收據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加
班費及各項獎金收入
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
人有隱匿津貼、加班費或獎金收入情事,惟
渠等均未提出具
體事證,且參債務人任職公司業已提出債務人各月薪資明細
,依其提供資料,堪足認定債務人收入真實性,債權人等自
不得強令債務人提撥其從未受領之加班費、津貼或獎金列入
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
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
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部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所列個人關於電信費用、交通費
用等支出之必要性。然觀本件債務人所列開支數額控制在最
低基本生活費用範圍,其並將生活費用中之5,000元分配予
膳食,500元分配運用於交通費,800元分配予電信費,水電
費用則酌留約1,000元、雜支則酌留330元等,並提出繳納職
業工會勞健保費用1,868元之繳費證明,自其各項開支用途
及支出數額等面向以觀,均無逾情之處,當認合理。綜上,
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
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與受
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
,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
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
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存款餘額之等值金額全數均用以履
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
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多寡,
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
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046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48元及分期清償之存 │
│ 款等值金額28元),共48期。 │
│(2)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646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48元及分期清償之存│
│ 款等值金額28元),共24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155,131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449,712元 │
│5、清償成數:6.29%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48期 │ 第49期至第72期 │ │
│ │ │ │ │ (共48期) │ (共24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1,291,616 │ 18.05% │ 911 │ 1,561 │ 81,19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1,082,427 │ 15.13% │ 763 │ 1,308 │ 68,01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兆豐國際商業│ 204,628 │ 2.86% │ 144 │ 247 │ 12,8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四 │滙誠第二資產│ 738,879 │ 10.33% │ 521 │ 893 │ 46,44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金陽信資產管│ 331,660 │ 4.64% │ 234 │ 401 │ 20,856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六 │大眾商業銀行│ 400,200 │ 5.59% │ 282 │ 483 │ 25,1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 351,462 │ 4.91% │ 248 │ 425 │ 22,1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八 │滙誠第一資產│ 928,368 │ 12.97% │ 655 │ 1,121 │ 58,34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元大國際資產│1,825,891 │ 25.52% │ 1,288 │ 2,207 │ 114,79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7,155,131 │ 100% │ 5,046 │ 8,646 │ 449,712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
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