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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債 務 人 林茂森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8,552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15,744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自106年3月起任職於今穗營造有限公司,每月上班 日數26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公司並未發放全勤 或伙食津貼,亦無加班費、年終、年節或三節獎金,需自行 投保勞健保,每月收入為20,000元等,有金穗營造有限公司 106年6月210日陳報狀、債務人106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及 所附在職證明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而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可自由 運用之開支僅約11,448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標準。且 參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而需租屋住用,每月租金10,000元 ,債務人僅負擔其中3,000元,餘則協調子女承擔等,亦有 債務人106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租 金支付證明正本、同年7月1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等件為據,足認租金支出確屬真實, 本件債務人已盡其最大誠意撙節開支,且其所酌留之費用僅 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其對更生 方案之條件確已盡力清償。 ㈢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價值約10元之投資乙筆外,再無其他財 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等件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1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257,031元(計算期間:104年1月起至 105年12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於104年1月至12月總 收入為152,031元,而其於105年度全年度收入則為105,000 元;計算式:152,031元+105,000元=257,031元),有債務人 105年12月14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 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卷宗、債務人105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於本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約267,804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105 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12〉+〈 11,448元×12〉=267,804】,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 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15,744元,顯逾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 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依建築 或裝潢業者員工平均每日工資為1,500元之行情推估,債務 人月收入應可達33,000元,然債務人僅陳報收入為20,000元 ,明顯有隱匿收入狀況,其復未提列年終或三節獎金,難認 已盡力清償;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單,應提列解約金全數用以清償,方符盡力清償要件;債務 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 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0.11%,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今穗營造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06年3月 起任職,計薪方式採月薪制,每月上班日數26日,每日工時 約8小時,無給予加班費,公司亦未發放全勤伙食等津貼, 並無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債務人需自行投保勞健保,其 目前月薪資為20,000元等,有今穗營造有限公司106年6月10 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 薪資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則查,任職公司關於各聘用 員工給薪條件、數額及福利政策之擬定等本取決於個別企業 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並涉 及個人所任職務種類、職位高低、職場經驗等,尚不受所謂 求才網站登錄資料或業界平均薪資水準之限制,債權人未提 出具體事證說明其所稱平均日薪水平如何計算得出,並罔顧 任職公司所提供前揭債務人個人給薪狀況等情,單純逕以建 築或裝潢業平均給薪資訊,強令債務人以極高薪資數額認列 為履行期間平均收入金額,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 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並無足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均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清償數額甚低等,驟 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至於,另有部分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並質疑其未提列解約金用以清償乙事。經 本院職權向前揭保險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名下保單自始均 無變更要保人紀錄,且因險種緣故並無解約金,此亦有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9日國壽字第1060060864號 函在卷可稽。是前揭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提列保單解約金用 以清償,未符盡力清償要件等語,自無所據,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8,552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091,06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15,744元。 │ │4、清償成數:10.1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滙誠第二資產│1,387,957 │ 22.79% │ 1,949 │ 140,3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磊豐國際資產│ 520,462 │ 8.54% │ 730 │ 52,56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兆豐國際商業│ 316,523 │ 5.2% │ 445 │ 32,0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良京實業股份│ 345,379 │ 5.67% │ 485 │ 34,9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 202,974 │ 3.33% │ 285 │ 20,5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花旗(台灣)商│ 603,187 │ 9.9% │ 847 │ 60,98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 509,552 │ 8.37% │ 716 │ 51,5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勞動部勞工保│ 65,506 │ 1.08% │ 92 │ 6,624 │ │ │險局 │ │ │ │ │ ├──┼──────┼─────┼────┼────────┼──────┤ │ 九 │永豐商業銀行│ 307,111 │ 5.04% │ 431 │ 31,0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 │凱基商業銀行│1,832,414 │ 30.08% │ 2,572 │ 185,1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6,091,065 │ 100﹪ │ 8,552 │ 615,74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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