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債 務 人 林茂森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2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8,552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15,744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自106年3月起任職於今穗營造有限公司,每月上班
日數26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公司並未發放全勤
或伙食津貼,亦無加班費、年終、年節或三節獎金,需自行
投保勞健保,每月收入為20,000元等,有金穗營造有限公司
106年6月210日
陳報狀、債務人106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及
所附在職證明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而
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可自由
運用之開支僅約11,448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標準。且
參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而需租屋住用,每月租金10,000元
,債務人僅負擔其中3,000元,餘則協調子女承擔等,亦有
債務人106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
租賃契約書影本、租
金支付證明
正本、同年7月1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等件為據,足認租金支出確屬真實,
本件債務人已盡其最大誠意撙節開支,且其所酌留之費用僅
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其對更生
方案之條件確已盡力清償。
㈢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價值約10元之投資乙筆外,再無其他財
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等件附卷
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1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257,031元(計算
期間:104年1月起至
105年12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於104年1月至12月總
收入為152,031元,而其於105年度全年度收入則為105,000
元;計算式:152,031元+105,000元=257,031元),有債務人
105年12月14日更生
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
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卷宗、債務人105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於本卷
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約267,804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105
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12〉+〈
11,448元×12〉=267,804】,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
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15,744元,顯逾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
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
略以:依建築
或裝潢業者員工平均每日工資為1,500元之行情推估,債務
人月收入應可達33,000元,然債務人僅陳報收入為20,000元
,明
顯有隱匿收入狀況,其復未提列年終或三節獎金,
難認
已盡力清償;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單,應提列解約金全數用以清償,方符盡力清償要件;債務
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
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
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0.11%,更生條件
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
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今穗營造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於106年3月
起任職,計薪方式採月薪制,每月上班日數26日,每日工時
約8小時,無給予加班費,公司亦未發放全勤伙食等津貼,
並無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債務人需自行投保勞健保,其
目前月薪資為20,000元等,有今穗營造有限公司106年6月10
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
薪資及獎金收入
核與真實相符。則查,任職公司關於各聘用
員工給薪條件、數額及福利政策之擬定等本取決於個別企業
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並涉
及個人所任職務種類、職位高低、職場經驗等,尚不受所謂
求才網站登錄資料或業界平均薪資水準之限制,債權人未提
出具體事證說明其
所稱平均日薪水平如何計算得出,並罔顧
任職公司所提供
前揭債務人個人給薪狀況
等情,單純逕以建
築或裝潢業平均給薪資訊,強令債務人以極高薪資數額認列
為履行期間平均收入金額,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
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並無足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
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均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清償數額甚低等,驟
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
並無可採
。至於,另有部分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並質疑其未提列解約金用以清償乙事。經
本院職權向前揭保險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名下保單自始均
無變更
要保人紀錄,且因險種緣故並無解約金,此亦有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9日國壽字第1060060864號
函在卷
可稽。是前揭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提列保單解約金用
以清償,未符盡力清償要件等語,自無所據,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8,552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091,06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15,744元。 │
│4、清償成數:10.1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滙誠第二資產│1,387,957 │ 22.79% │ 1,949 │ 140,3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磊豐國際資產│ 520,462 │ 8.54% │ 730 │ 52,56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兆豐國際商業│ 316,523 │ 5.2% │ 445 │ 32,0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良京實業股份│ 345,379 │ 5.67% │ 485 │ 34,9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 202,974 │ 3.33% │ 285 │ 20,5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花旗(台灣)商│ 603,187 │ 9.9% │ 847 │ 60,98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 509,552 │ 8.37% │ 716 │ 51,5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勞動部勞工保│ 65,506 │ 1.08% │ 92 │ 6,624 │
│ │險局 │ │ │ │ │
├──┼──────┼─────┼────┼────────┼──────┤
│ 九 │永豐商業銀行│ 307,111 │ 5.04% │ 431 │ 31,0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 │凱基商業銀行│1,832,414 │ 30.08% │ 2,572 │ 185,1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6,091,065 │ 100﹪ │ 8,552 │ 615,74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