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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何欣謀 債 務 人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何欣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大可禾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 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3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大可禾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4年3月11日、② 104年9月22日與聲請人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清償期限 至109年3月11日、106年9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大可禾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①106年2 月11日②106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 3,720,000元②3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買賣契約書 、存證信函、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79、480號民事裁定 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何欣謀及債務人大可禾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 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何欣謀及債務人大可禾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171 │112.00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 │001 │53│臺南市關廟區│臺南市關│4層樓房 │53│66│66│34│16│23│平│鋼筋│18│平│全│ │ │5 │五甲里南雄路│廟區南雄│鋼筋混凝│.5│.4│.4│.3│.9│7.│方│混凝│.3│方│ │ │ │ │1段1013號 │段171地 │土造 │0 │0 │0 │9 │7 │66│公│土造│0 │公│ │ │ │ │ │號 │ │ │ │ │ │ │ │尺│ │ │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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