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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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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一心屠宰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文 相 對 人 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清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 3月15日,相對人陳玉秀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林清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存款憑條影本1件 、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5000│2715.00 │全部│ ├──┼───┼────┼────┼──┼────┼──┤ │002 │臺南市○○○區 ○○○○段│5001│2135.00 │全部│ ├──┼───┼────┼────┼──┼────┼──┤ │003 │臺南市○○○區 ○○○○段│5002│1515.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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