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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圖 相 對 人 邱柏堅 債 務 人 良牧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債 務 人 邱瑞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復已揭示。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邱瑞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良 牧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3年7月7日,債務清償 期就各批貨物到貨日起六十日內清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邱瑞灜與良牧仁有限公司積欠自104年11月18日起 至105年1月25日止之散裝豆粉貨款共計14,983,847元,詎屆 期已清償7,500,000元,尚有7,483,847元未清償,該貨款並 經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又 債務人邱瑞灜已於105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柏堅,然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院106年司字第6371號支付命 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統一發 票影本及銷貨單影本、對帳單影本、清償協議書影本、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邱柏堅及債務人良牧仁有限公司、邱瑞瀛於收受該 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相對人邱柏堅於收受該通知後於106 年7月7日具狀表 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何以確定證明書 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 償日期為「就各批貨物到貨日起六十日內清償」,各批貨物 到貨日距其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日期是否已逾六十日未提 出任何證據云云;債務人良牧仁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於 106年9月5日具狀表示:債務人應清償之金額14,983,847元 實難逾越擔保金額,債權人主張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恐有疑問,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償日期 為「就各批貨物到貨日起六十日內清償」,各批貨物到貨日 距其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日期是否已逾六十日未提出任何 證據云云。惟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之確定 證明書(106年5月22日確定)確為本院核發,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106 年6月4日)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相對人邱柏堅對 於本院106 年司促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誤認其確定證明書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核發,顯有誤會,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設定,乃在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於一定範圍內債務之清償 ,其設定之金額,本不以與實際發生債權數額相同為必要, 且抵押權人本件主張之債權金額已更正為7,483,847 元,及 已說明送貨日期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105 年1月25日,迄今 已逾六十日,已屆清償期,相對人雖爭執債權額及清償期, 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 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 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 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 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 ,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37 │4658.00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 │001 │12│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1層樓房 │98│98│平│全│ │ │14│東正里261號 │山區東山│鋼筋混凝│.4│.4│方│ │ │ │ │ │段37地號│土造 │1 │1 │公│ │ │ │ │ │ │ │ │ │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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