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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何欣謀 債 務 人 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月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何欣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王月娥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 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 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5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王月娥及第三人何達雄 於105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20,000元,並共同簽發 到期日為105年10月6日之同額本票1紙交由聲請人收執。 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212,000元 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173 │19.00 │全部│ ├──┼───┼────┼───┼──┼────┼──┤ │002 │臺南市○○○區 ○○○段│174 │9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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