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莊益華
相 對 人 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茂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
第三人林俊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
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
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
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
債
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
國134年4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①第三人林俊宏於10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4年5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
②第三人全聯興實業有限公司邀同林俊宏為連帶
保證人,
並於104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0,000,000元,借款
期限至105年10月1日止,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
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上開借款自106年7月5
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①7,089,678元②6,
936,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又第三人林俊宏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然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
保證書、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
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
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9,000,000元,不及於逾此部分
所積欠之債務,
併予敘明。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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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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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883 │135.1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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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32│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3層樓房 │49│49│49│13│16│平│鋼筋│23│平│全部│
│ │7 │成功里文賢路│德區二仁│鋼筋混凝│.6│.3│.3│.0│1.│方│混凝│.4│方│ │
│ │ │一段81巷2號 │段883地 │土造 │5 │4 │4 │6 │39│公│土造│4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