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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莊益華 相 對 人 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林俊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 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 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 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4年4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第三人林俊宏於10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4年5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 ②第三人全聯興實業有限公司邀同林俊宏為連帶保證人, 並於104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0,000,000元,借款 期限至105年10月1日止,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 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6年7月5 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①7,089,678元②6, 936,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又第三人林俊宏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然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 保證書、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 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9,000,000元,不及於逾此部分 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883 │135.13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32│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3層樓房 │49│49│49│13│16│平│鋼筋│23│平│全部│ │ │7 │成功里文賢路│德區二仁│鋼筋混凝│.6│.3│.3│.0│1.│方│混凝│.4│方│ │ │ │ │一段81巷2號 │段883地 │土造 │5 │4 │4 │6 │39│公│土造│4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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