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統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率
相 對 人 林士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已載明付款地為台北市○
○區○○路○○○號5樓,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