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統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率 相 對 人 林士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已載明付款地為台北市○ ○區○○路○○○號5樓,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