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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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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鑫奇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鑵傑 相 對 人 徐子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9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001 │105年8月10日│60,000元 │106年1月1日 │CH0000000 │ ├──┼──────┼─────┼──────┼─────┤ │002 │105年8月10日│60,000元 │106年2月1日 │CH0000000 │ ├──┼──────┼─────┼──────┼─────┤ │003 │105年8月10日│60,000元 │106年3月1日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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