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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寳成 相 對 人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4,502,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 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 408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依法聲請返 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 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書、 105年度司裁 全聲字第2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 證,該提存款經本院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事件 已由聲請人領取完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存 字第730號(含本院 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卷宗) 擔保提存卷宗查明無誤。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已無必 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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