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寳成
相 對 人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
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4,502,000元為
擔保金,以本院1
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
408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
爰依法聲請返
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
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書、 105年度司裁
全聲字第2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
證,
惟該提存款經本院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事件
已由聲請人領取完畢,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存
字第730號(含本院 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卷宗)
擔保提存卷宗查明無誤。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已無必
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