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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嘉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相 對 人 臺南市立白河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于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佰肆拾捌 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建 字第2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34,759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10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 25,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證人旅費 │ 5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合 計│160,259元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 │ │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 ├──────┴───────┴───────────┤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1,348元 │ │(計算式:160,259元 ×57/100 =91,348元,元以下四捨 │ │ 五入) │ │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8,911元 │ │(計算式:160,259元- 91,348元 =68,911元 ) │ │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0,848元 │ │(計算式:91,348元 -相對人已預納500元 = 90,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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