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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志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燦榮 相 對 人 浚貿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2月24日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莊明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永康鹽行郵局第000127號存證信 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訂立有機械買賣 契約,因相對人公司收受聲請人之訂金支票後,遲未交付訂 購之機械予聲請人,聲請人欲催告相對人公司交付機械或解 除上開買賣契約,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 297條規定,依相對 人公司設立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經郵政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公司所 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 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影本為證 。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為一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莊明健,公司 設址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惟相對人公 司已經主管機關以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2 12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無清算事件繫屬本院,法定代理 人莊明健設籍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處,並於民國 104年7月9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附卷足參。且經本 院依職權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又經外 交部領事局函覆:查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國外地址,有內政 部移民署函、入出國日期記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各一紙 在卷可稽。茲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確屬行蹤不明,無 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 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內政部移民署函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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