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志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燦榮
相 對 人 浚貿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2月24日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莊明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永康鹽行郵局第000127號
存證信
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訂立有機械
買賣
契約,因相對人公司收受聲請人之訂金支票後,遲未交付訂
購之機械予聲請人,聲請人欲催告相對人公司交付機械或解
除
上開買賣契約,經聲請人依據
民法第 297條規定,依相對
人公司設立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經郵政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為此,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公司所
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
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影本為證
。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為
一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莊明健,公司
設址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惟相對人公
司已經
主管機關以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2
12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無清算事件繫屬本院,法定代理
人莊明健設籍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處,並於民國
104年7月9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民事
記錄科查詢表附卷足參。且經本
院
依職權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又經外
交部領事局函覆:查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國外地址,有內政
部移民署函、入出國日期記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各一紙
在卷
可稽。茲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確屬行蹤不明,無
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
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及內政部移民署函
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
併予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