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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仁 相 對 人 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瑛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復已 揭示,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承攬聲請人之樹谷廠屋頂空汙 系統優化專案工程,然工程完竣後經聲請人驗收發現諸多瑕 疵,導致固定汙染源設備不符合空汙排放標準之重大瑕疵, 又相對人負責收集及撰寫之申請文件缺漏,且未能於補件期 限內完成補件,及相對人未依規定會辦主管機關,致空汙操 作許可審查迄今未過,另可歸責於相對人事由致工程已逾約 定期限多時仍未完成,聲請人欲與相對人解除承攬關係、撤 銷相對人遲延未完成部分之訂單終止及終止承攬、請求損害 賠償事宜,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欲依相對人公司 所在地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惟遭郵局以遷移新 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 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 函、退回信封、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段○○號9樓之3,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 在新北市汐止區,有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足參。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 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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