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建仁
相 對 人 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瑛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依
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復已
揭示,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
承攬聲請人之樹谷廠屋頂空汙
系統優化專案工程,然工程完竣後經聲請人驗收發現諸多瑕
疵,導致固定汙染源設備不符合空汙排放標準之重大瑕疵,
又相對人負責收集及撰寫之申請文件缺漏,且未能於補件期
限內完成補件,及相對人未依規定會辦
主管機關,致空汙操
作許可審查
迄今未過,另可歸責於相對人事由致工程已逾約
定期限多時仍未完成,聲請人欲與相對人解除承攬關係、撤
銷相對人遲延未完成部分之訂單終止及終止承攬、請求
損害
賠償事宜,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欲依相對人公司
所在地
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事宜,
惟遭郵局以遷移新
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
之
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
函、退回信封、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段○○號9樓之3,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
在新北市汐止區,有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足參。
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
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