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吳柏儀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兼監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建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
破產財團合計可分配之現金,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4年4月18日民事
陳報狀檢附之附表、匯款單影本等在卷
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