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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吳柏儀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泰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兼監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建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破產財團合計可分配之現金,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4年4月18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附表、匯款單影本等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