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素貞
被 告 崧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嘉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780元,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
第28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暨答詢表
各1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