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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世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俊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展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