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世澳工程有限公司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展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