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原告金澔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43,6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
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