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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原告金澔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43,6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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