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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哲良 被   告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生化科技廠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