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薏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哲良
被 告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生化科技廠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