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薏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49,0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367元;上訴人不
服原判決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16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574元,合計87,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