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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49,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上訴人不 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16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574元,合計87,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