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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郁臻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種工作?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自 民國10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債務人現是否仍有「利可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承利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如有 ,請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起迄今之所得證明。 (三)受扶養親屬蕭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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