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郁
臻
代 理 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種工作?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自
民國106年1月起
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債務人現是否仍有「利可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承利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如有
,請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起迄今之所得證明。
(三)受扶養親屬蕭秀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