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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惠玟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他受扶養之親屬之全戶戶籍勝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名下並無自小 客車、機車,惟生活必要支出項目、金額卻列入油錢之費 用,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必要支出中列入 復健費用每月1,000元,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 。 (四)聲請人表示與父母及弟弟同住,並分擔水、電、房租、有 線電視及網路費2分之1,惟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住所地與聲 請人提出之水、電費用帳單所載地址並不相同,另電信費 用帳單所列應繳款人亦非聲請人,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目前於何公司任職?擔任職務為何?自何時開始任職 ?依聲請人提出之投保資料表所示,為何於106年4月11日 、同年5月22日分別有「銓佳美有限公司」、「國授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予以投保? (六)請提出受扶養之人蔡振雄、蔡鄭秀鳳104、105年度所得、 財產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蔡振雄、蔡 鄭秀鳳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 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 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 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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