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惠玟
代 理 人 湯寶凝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他受扶養之親屬之全戶戶籍勝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名下並無自小
客車、機車,
惟生活必要支出項目、金額卻列入油錢之費
用,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必要支出中列入
復健費用每月1,000元,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
。
(四)聲請人表示與父母及弟弟同住,並分擔水、電、房租、有
線電視及網路費2分之1,惟聲請人
聲請狀所載住所地與聲
請人提出之水、電費用帳單所載地址並不相同,另電信費
用帳單所列應繳款人亦
非聲請人,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目前於何公司任職?擔任職務為何?自何時開始任職
?依聲請人提出之投保資料表所示,為何於106年4月11日
、同年5月22日分別有「銓佳美有限公司」、「國授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
予以投保?
(六)請提出受扶養之人蔡振雄、蔡鄭秀鳳104、105年度所得、
財產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蔡振雄、蔡
鄭秀鳳除聲請人外之其他
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
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
扶
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
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