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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陳貞秀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及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清冊,亦應表明 )。 ㈡聲請人自承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而依聲請人提出之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業已毀 諾,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應註明年月)及有何不可歸責 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 新資減少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 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於小吃店幫忙以維持生計,請說明每月收入 為何?並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 及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 冊顯示,聲請人為「九富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富 山公司)之董事,請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九富山公 司之董事?最近5年內九富山公司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 何?聲請人對九富山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聲請人有一筆扣繳單位為美商亞洲美 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總額為7,105元之所得資料 ,請說明該筆收入為何、自何時起開始有該筆收入、每月收 入數額若干及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儲金簿影本 印刷模糊難辨認,請影印清楚後重新提出)。 ㈦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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