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陳貞秀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及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清冊,亦應表明
)。
㈡聲請人
自承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而依聲請人提出之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業已毀
諾,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應註明年月)及有何不可歸責
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
新資減少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
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於小吃店幫忙以維持生計,請說明每月收入
為何?並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
及提出由雇主
具結之在職證明、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惟依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
冊顯示,聲請人為「九富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富
山公司)之董事,請說明自何時起
迄至何時止擔任九富山公
司之董事?最近5年內九富山公司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
何?聲請人對九富山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中
所載,聲請人有一筆扣繳單位為美商亞洲美
樂家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給付總額為7,105元之所得資料
,請說明該筆收入為何、自何時起開始有該筆收入、每月收
入數額若干及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儲金簿影本
印刷模糊難辨認,請影印清楚後重新提出)。
㈦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
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