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彩妙
代 理 人 吳健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於
聲請狀上
自承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巷
○○弄○○○號,而聲請人之戶籍為臺南市○○區○○里○○街
○○號,固均位於本院轄區,然聲請人任職之睡眠科技有限公
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請聲請人釋
明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稱自97年8月1日起任職於睡眠科技有限公司,
惟依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載,聲請人之收入來源均為金肯樘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
聲請人究係任職於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或金肯樘興業有限公司
?並請提出聲請人所任職公司之地址及聯絡之方式,及陳報
自104年3月
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
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
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於聲請狀所附之
影本僅有存摺封面),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
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