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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柏璋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 2、提出聲請人配偶鄭美儀之勞健保資料、104年至105年所得稅 申報資料及財產清單,如未據實提出及陳報,本院得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3、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係105年11月始承租,請陳明 104年1月至105年10月31日係居住何處?如係同一處所,應提 出租賃契約書,並說明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其他親屬關係, 租金由何人支付?應提出相關給付證明,並提出張秋霞有將 該收入申報所得之證明。 4、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曾任職萬通股 份有限公司、永定公司之拖吊車司機工作,聲請人應有相當 之工作能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並應陳報上開公 司之詳細營業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說 離職原因各為何?為何無法繼續任職?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5、聲請人主張目前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係獨立營業或受僱他 人?與興達港交通有限公司、正川交通公司、成功交通公司 究係何法律關係?應提出契約資料,並提出上開公司營業地 址、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供本院查核。 6、聲請人主張經營計程車每月加油費用高達新台幣14,990元, 再加計租車費用19,500元,合計成本高達3萬餘元,惟收入僅 4萬元,成本是否虛列?請聲請人應如實陳報,所提出之加油 費統一發票,並無何資料可證明均係用於聲請人所駕駛之計 程車,請如實提出經營計程車一個月所需之加油費證明(請 加油站補載明車號),如未據實陳報,經本院查詢相關資料 認定有不實之情形即駁回聲請。 7、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教育津貼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 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8、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月7日起至106年1月6日止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0、如有以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 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 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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