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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蘇清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暉凱  通訊地址:臺中市郵政63之1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25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王伯健持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支票2紙(下合稱系爭支票),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被上訴人遂指示其員工即訴外人賴偉銘, 以其名義匯款予王伯健;被上訴人於約定清償日即票載發 票日提示系爭支票,卻因上訴人掛失止付而遭退票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504,000元,及附表 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支票係上訴人為承租溫室而預付台灣蘭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蘭公司)之租金支票,然時任台蘭公 司董事長之訴外人許能舜卻侵占系爭支票以為私用,擅自持 向王伯健借款,而王伯健亦係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許能舜既對系爭支票無權利,王伯健又不能享有優於前手許 能舜之權利,是王伯健對於系爭支票無權利。而被上訴人 疑似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自不能享有優於 前手王伯健之權利,即對系爭支票無權利,上訴人得依票據 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拒絕給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4,000元,及分別自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 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21日經由王伯健交付而執有系爭支 票(見原審卷第8、9頁),經訴外人鄭儀娟提示後,均因上 訴人掛失止付而遭退票。 ㈡系爭支票為上訴人向台蘭公司承租溫室(租期:102年8月31 日至106年8月30日;租金:每月120,000元),所簽發以支 付租金之24張支票中之2張(租金支票如原審卷第32頁)。 ㈢上訴人與台蘭公司之前開溫室租賃契約業於103年7月底終止 ,台蘭公司應返還103年9月1日以後到期之租金支票18張( 即原審卷第32頁編號7至24之支票,含系爭支票)。 ㈣時任台蘭公司董事長之許能舜,於103年4、5月間持含系爭 支票在內之33張支票(面額共8,316,000元)與1張台蘭公司 支票(面額為5,000,000元),共34紙支票(面額共13,316, 000元),向王伯健借款4,900,000元(借5,000,000元,但 預扣100,000元利息);其等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 ㈤台蘭公司於103年8月5日以台蘭管字第1030805005號函通知 上訴人:「貴公司於簽約時交付本公司為期4年(2個月為1 期)之溫室租金支票共計24張,因本公司人員作業之疏失, 不慎遺失貴公司開立之103年9月1日(票到日)支票(票號 HG0000000),含之後開立支票共計18張支票,敬請貴公司 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見原審卷第30至32頁)。 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許能舜於103年5月中旬侵占上 訴人簽發予台蘭公司含系爭支票在內之支票18張,交付前開 支票予王伯健借款周轉5,000,000元乙情,涉犯刑法第335條 第1項之侵占罪嫌而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984號), 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26號審理中。 ㈦被上訴人於104年9月21日自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00,000元至賴偉 銘玉山商銀南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賴偉銘於 同日轉帳匯款500,000元至王伯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 原審卷第29、69頁反面)。 ㈧王伯健中信商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4月1 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與被上訴人玉山商銀000000000000 0號帳戶間,無交易記錄。 ㈨賴偉銘於101年起今受僱於被上訴人,從事財務、庶務。 ㈩鄭儀娟於103年起迄今受僱於被上訴人。 鄭儀娟曾執系爭支票訴請上訴人給付票款,經本院柳營簡易 庭105年度營簡字第19號判決以當事人不格為由駁回其訴 確定。 五、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 價取得系爭支票,繼受前手王伯健之瑕疵,依票據法第14條 第2項規定拒絕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 之權利,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不相當之對 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取得票據 時,所提出之對價於客觀上其價值不相當者,其前手之權利 如有瑕疵(附有人之抗辯),則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人 的抗辯並不中斷,如前手無權利時,則取得人並不能取得權 利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⒈被上訴人於104年9月21日自其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號 帳戶轉帳700,000元至其員工賴偉銘玉山商銀南屯分行000 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賴偉銘於同日轉帳500,000元至 王伯健中信商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㈦㈨),而銀行帳戶具有隱私 性,除帳戶持有人告知,或因特別因素經由第三方取得 ,否則難以知悉;再衡酌賴偉銘受僱於被上訴人,為被上 訴人處理財務、庶務等事宜(見不爭執事項㈨),其依被 上訴人指示以其名義匯款予王伯健,亦無悖於一般人之生 活經驗。由此可見,被上訴人主張王伯健執系爭支票向其 借貸,被上訴人再指示賴偉銘匯款500,000元予王伯健等 事實,尚非臨訟編撰,可採信。 ⒉加以被上訴人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王伯健中 信商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間,自103年4月1日 起至105年1月31日止,並無交易記錄(見不爭執事項㈧) ,即無上訴人所質疑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後復自王伯健 處取回款項、借款回流之情事,益徵被上訴人係以借貸王 伯健500,000元而取得系爭支票乙節為真實。 ⒊再審酌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合計504,000元,而被上訴人借 貸匯款之金額為500,000元,二者相差僅4,000元,被上訴 人匯款金額占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已逾99%,是被上訴人顯 非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⒋稽上各情,被上訴人非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縱認被上訴人之前手王伯健、王伯健前手許能舜均未取 得系爭支票權利等節屬實,上訴人亦無從援引票據法第14 條第2項之規定,拒絕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上訴人前開所 辯,自無可採。 ㈡次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 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 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 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 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 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 同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執有上 訴人簽發之系爭支票,復未能認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 取得,且被上訴人係經由王伯健處取得系爭支票(見不爭執 事項㈠),其與上訴人非直接前、後手關係,上訴人尚不得 以其與台蘭公司、或台蘭公司與王伯健間之原因關係對抗被 上訴人,是被上訴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 支票票面金額及其利息,屬有據,應可允准。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依票據 法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504,00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支 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併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背書人 │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提示日 │ │ │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 1 │宏良甫生物科│台灣蘭業股份│252,000元 │HG0000000 │104年11月1日│104年11月4日 │ │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2 │宏良甫生物科│台灣蘭業股份│252,000元 │HG0000000 │105年1月1日 │105年1月4日 │ │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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