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金友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鵬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
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上 訴 人 台灣山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
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81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為電腦資訊軟體公司,上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間向
被上訴人表示其欲投標訴外人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下稱佳冬高農)「RFID教學設備盤點系統採購」案(下稱
系
爭採購案),並與被上訴人口頭成立
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
攬契約),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由被上訴人
提供財產管理系統乙套(不含盤點子系統,盤點子系統係由
上訴人轉包予
第三人邱柄儒施作)、原始系統資料轉檔、教
育訓練等工作項目。被上訴人為協助上訴人順利取得系爭採
購案,甚提供系統規格與功能,撰寫企畫書與剪報製作。
㈡
嗣上訴人於103年7月8日經公開招標以決標金額65萬元順利
取得系爭採購案,其後被上訴人依約於同年7月24日透過電
子郵件寄送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予上訴人,並於同年9月25日
向上訴人提出轉檔結果及報表,
復於同年10月6日通知上訴
人已轉檔完成並檢附轉檔後之帳務報告,經核對有9000多筆
資料,並親自至屏東對佳冬高農承辦人員廖偉發為教育訓練
,被上訴人已完成系爭承攬工作項目,
惟經被上訴人多次與
上訴人聯繫有關系爭採購案之驗收及撥款進度,上訴人或不
接電話,或以轉包第三人之盤點系統尚未完成而未驗收,被
上訴人為協助上訴人驗收,復於104年10月主動提議進行第2
次轉檔,然因佳冬高農承辦人員廖偉發離職,由新承辦人員
建立財產系統,自第1次轉檔1年多來,其未依財產管理規則
,新增多筆資料錯誤,致被上訴人第2次轉檔未成功。
迄至1
05年2月被上訴人始自佳冬高農處知悉系爭採購案早已於103
年間驗收通過,上訴人亦請款完畢,惟上訴人仍避不見面,
被上訴人雖曾以簡訊通知上訴人付款,然上訴人仍置之不理
,
爰依
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
給付被上訴人承攬報酬25萬元及其利息等語。
㈢
並聲明:
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上訴人於原審辯稱:
㈠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之「財產管理系統與盤點系統軟體」等
工作,逾期完工,且無法達到契約預定效用,是被上訴人承
攬之系爭工作並未完成,上訴人以105年10月21日民事
準備
書狀一之送達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⒈被上訴人施作系爭承攬工作逾約定完工期限:系爭採購案
係於103年7月8日成立,履約
期間為自103年7月9日起至同
年月23日止(施工期間15日),惟被上訴人
自承其係於10
3年7月24日始透過電子郵件寄送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予上訴
人,於103年9月25日向上訴人提出轉檔結果及報表,並於
103年10月6日片面通知上訴人轉檔完成,顯見被上訴人已
逾期完工,且最後履約日為103年7月23日,被上訴人係於
103年7月24日始以電子郵件寄送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予上訴
訴人,
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於15日內履約完畢。
⒉被上訴人施作系爭承攬工作並未達契約預定之效用:
⑴
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工作係成立承攬關係,被上訴人應完
成一定工作,而被上訴人雖主張其僅提供軟體
非設計,
惟系爭承攬工作雖非設計案,然被上訴人仍應提供可供
業主使用之軟體。又盤點系統係一界面,透過行動裝置
與財產管理系統進行盤點(即財產管理系統中之盤點系
統應發揮自動盤點之功能,不必再以人工操作),電腦
透過財產管理系統資料來列印標籤,但所有資料與運算
都還在財產管理系統上。盤點系統係財產管理系統中最
重要之一環,沒有盤點系統,財產管理系統即無法發生
自動盤點功能,兩者不能分離,被上訴人於105年10月
26日庭訊時亦稱:「當初業主就只有招標財產管理與盤
點系統」等語,足證財產管理系統本應包括盤點系統在
內。至被上訴人
所稱由訴外人邱柄儒處理APP部分,該
部分係以手機在任何地方均可查看財產管理系統內之資
料,惟被上訴人負責之財產管理系統無法完成財產與財
物盤點,等同財產管理系統未完成,縱邱柄儒規劃APP
系統,實際仍無法進行,且上訴人亦未委託邱柄儒施作
,邱柄儒與本件無關。
⑵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收到被上訴人以電子郵件寄送之
財產管理系統軟體,發現該連接程式係應用於台南大學
,上訴人當日即以電話告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此於
同年月27日重新傳測試平台連接程式供學校測試,惟轉
檔後舊系統內之資料轉進新系統內,均無法產生正確結
果,須以手動修改,無法完成預定效用。嗣上訴人多次
以電話聯絡,被上訴人雖曾於同年10月間至佳冬高農實
際操作,然因轉匯入財產項目未完成,此時僅是檢測帳
務是否正確,功能面尚未檢測,又因帳務無法核對(需
帳戶完全相符,才可操作使用),學校堅持不同意,足
證系爭採購案之導入服務-資料轉檔並未完成。又被上
訴人亦自承其於104年10月仍幫佳冬高農進行第2次轉檔
,
堪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在104年10月第2
次轉檔時仍未達成契約所預定之效用,上訴人復有於10
5年2月15日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轉檔結果「上月結存及
本月減少資料」無法核對。而系爭承攬工作因經上訴人
與佳冬高農一再測試均未能達到系爭承攬契約所預定之
功能,上訴人
乃於105年2月23日另委請訴外人翃昇公司
施作(總工程款98,013元),並由翃昇公司於105年4月
間完成系爭承攬工作。至被上訴人雖辯稱其設計之財產
管理系統軟體,與翃昇公司設計軟體內容不同
云云,惟
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最重要者為能正確發揮財產(含
財務)自動盤點之功能,而被上訴人交付之財產管理系
統軟體,資料轉檔結果有誤,不能達兩造系爭承攬契約
預定之效用,此與
嗣後完成之軟體設計與被上訴人設計
軟體是否相同(功能取向)無關。
㈡被上訴人就系爭承攬工作雖未達契約預定之功能,惟因佳冬
高農會計年度即將結束,為配合會計業務處理,而以「暫付
款」名義支付上訴人,上訴人並簽立
切結書,切結若將來測
試不及格,上訴人應將
上開暫付款返還佳冬高農,系爭採購
案係由上訴人自行施作完成其餘工項始經驗收完畢。上訴人
於103年7月24日收到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
體後即曾以電話告知被上訴人有瑕疵要求改善,被上訴人因
此於同年月27日有重新傳測試平台連接程式供學校測試,惟
仍無法達成預定之效用,其後上訴人又多次以電話要求被上
訴人改善,惟均未完成,被上訴人之工作既有瑕疵且無法達
成契約預定之效用,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
1項及第494條第1項之規定解除契約,而上訴人已以105年10
月20日準備書狀一之送達向被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是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業經上訴人解除,被上訴人請求
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自無理由。
㈢並聲明:
⒈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上訴理由
略以:
㈠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有包含「盤點系統軟體」(非行動裝置
上之盤點子系統APP):
⒈由證人邱柄儒於原審證稱:「…原告(即被上訴人)與
被
告(即上訴人)承攬的項目並沒有包含行動裝置上的盤點
子系統,只是一般的現成的盤點系統,另外行動裝置上的
盤點子系統是由我負責。」等語,與上證二被上訴人為上
訴人製作之投標企劃書對照(企劃書第22、29頁是盤點財
產表、第22頁財產盤點表提供出盤表及複盤表),可知兩
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財產管理系統之工作包含一般盤點系
統,但未包含行動裝置上之盤點子系統APP 。被上訴人否
認系爭承攬契約之財產管理系統中未包含盤點系統,顯與
事實不符。
⒉又依照原審卷被證一之投標標價清單項次一係財產管理與
盤點系統(軟體),可知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應包含財產
管理與盤點系統軟體,且若系爭採購案係要發展盤點子系
統(APP),則不需要標籤列印機、條碼閱讀機,故兩造間
之系爭承攬契約內容確有包含「盤點系統軟體」。另由原
審卷第70頁驗收紀錄第二點驗收情形㈠亦可看出系爭承攬
契約之內容包含「盤點系統軟體」。
⒊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即被上訴人)主張伊向被告(即
上訴人)承攬之工作內容並無包含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
統(APP)」;另邱柄儒到庭證述:「原告與被告承攬的項
目並沒有包含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APP),只是一般
的現成的盤點系統」等語。惟兩造所爭執之盤點子系統,
係財產管理系統本身應具備基本能自動盤點財產數量之功
能,並非行動裝置APP系統應有之功能(行動裝置APP系統
係另一裝置,其功能為在學校外可以不用電腦,僅以手機
行動裝置APP系統即可查看學校財產管理資料,本件佳冬
高農原始發包工程項目,並無行動裝置APP系統),且被上
訴人亦自承其承攬項目,僅係單純提供財產管理系統與盤
點系統軟體。綜上,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財管理
系統軟體中之「盤點系統軟體」,欠缺能正確盤點財產數
量之功能(詳如後述),並非指行動裝置APP系統(本件不
必施作),原審對此項事實係有誤認。
㈡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有執行
數值(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及序號)不正確之瑕疵:
⒈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欠
缺盤點後應具有「正確數量」(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
及序號等)之功能,無法達成財產資訊之正確性,違反民
法第492條之規定。
⒉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固有收到被上訴人以電子郵件寄送
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惟上訴人發現此連接程式係應用於
台南大學,當天即以電話告知被上訴人改善,被上訴人因
此於同年月27日重新傳測試平台連接程式供學校測試,然
仍無法完成預定效用。
嗣經上訴人一再以電話多次聯絡,
被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間至佳冬高農實際操作,但因轉匯
入財產項目並未完成,故此時僅係檢測帳務是否正確,功
能面尚未檢測,又因帳務無法核對(需帳戶完全相符,才
可操作使用),無法使用系爭財產管理系統,因此學校堅
持要求上訴人改善瑕疵,此有上訴人於105年1月28日105
字第01002801號函覆佳冬高農之函文
可稽,足證在105年1
月28日前,佳冬高農之系爭「RFID教學設備盤點系統」採
購一案,導入服務-資料轉檔並未完成,亦
堪認被上訴人
所施作之財產管理系統確係欠缺自動盤點之功能,原審對
此並未審酌,亦未說明何以不採之理由。
⒊再者,依佳冬高農於上訴人105年1月28日105字第0100280
1號函文反面(原審被證九反面)擬簽內容:「1.
本案依
據總務處之說明係新舊財管系統內容不一致,致103年度
應報廢之財物至今無法辦理減帳(103年度並未告知本室
,新任財管人員於104年底始告知該事),該處須待新舊
系統一致,始能辦理減帳。2.104年12月下旬由總務主任
、財管人員、本室佐理員及職於校長室協商,鈞長同意請
總務室於隔年舊曆年(105.2.5)前完成報廢財物減帳程序
。3.來文說明1所述之會計科目,應係財物之經費來源,
非本室之會計科目。」
可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財
管系統執行後之數值不正確等語,與事實相符。
⒋又依系爭採購案之採購規範需求書載明:RFID教學設備盤
點系統應具備:「…⒊確保財產資訊之正確性、一致姓、
即時性…」惟被上訴人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並未具能正確
盤點的基本功能,無法達成學校確保財產資訊之正確性、
一致性、即時性,上訴人於原審曾提出學校要求被上訴人
補正缺失之時程,惟原審對此並未調查及審酌,
顯有疏漏
。
⒌上訴人嗣於105年2月23日與訴外人翃昇公司簽訂承攬契約
,為佳冬高農重新設計及施作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承攬價
金共計98,013元,訴外人翃昇公司已於105年4月施作、10
5年5月驗收及付款完畢,學校驗收後已使用迄今,益證被
上訴人交付之原有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並無法使用,不能達
成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所預定之效用。且依一般常情,
如被上訴人業已完成財產管理系統,其所交付之財產管理
系統可正常操作,學校不必一再要求上訴人改善,上訴人
亦無需於105年2月23日再另行花費委託訴外人翃昇公司重
新施作財產管理系統之理。原審對此並未調查,顯有判決
理由不備之違法。
⒍另佳冬高農之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廖偉發證述:被上訴人交
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與盤點系統」仍需以手工補充完成等
語,足見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與盤點系統,仍
未達契約約定之效用(執行後之數值序號等資訊不正確,
無法達成契約預定之效用)。況財管系統執行後結果之報
表,需由佳冬高農上傳至國有財產署之資料庫,當時因數
值等執行結果不正確,需以手動修改始符真正,曾經佳冬
高農內部討論,其主計室反對總務室以手動修改,其理由
係因會發生電腦執行結果與手動修改後之報表不符之情形
,無法解釋;應以財管系統執行後之報表上傳國產局之資
料庫,始為正道。後始由上訴人另委託翃昇公司將被上訴
人交付之財管系統移除、以新財管系統取代之,並重新轉
檔後,始達成以程式執行後數值序號等結果與舊系統相符
之結果。
⒎原審雖以證人鄭青青證稱:「系爭採購案已經驗收完畢,
驗收後並無聽過同仁反應有問題」等語,資為判決上訴人
敗訴之理由。惟證人鄭青青係證稱:「當天驗收完畢,驗
收就依照驗收紀錄我當初看到的事實,具體情形就如驗收
情形,之後的部分我就不清楚,因為我不是那時候的使用
單位。(系爭標案在驗收之後有無聽過同仁反應過有何問
題?)我不是這個系統的使用單位,我有沒有聽過同仁有
說過有使用的問題。」等語,依上所示,證人鄭青青自承
其非系爭財產管理系統之使用單位,並不知被上訴人交付
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使用後有無問題,是原審判決對證人
鄭青青之
證言內容有斷章取義之情事,且將之採為不利於
上訴人之證據,有違
證據法則。
㈢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
軟體有上開瑕疵(轉檔後數字不正確,無法達成契約預定之
效用)後,有通知被上訴人修補系爭瑕疵:
⒈如上所述,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14日所交付之
財產管理系統軟體連接程式係應用於台南大學後,當天即
以電話告知被上訴人改善,然仍無法完成契約預定之效用
,嗣經上訴人一再以電話多次聯絡,並經被上訴人至佳冬
高農實際操作後,系爭採購案於105年1月28日前之導入服
務-資料轉檔仍未完成,學校乃要求上訴人改善及補正。
⒉被上訴人於承攬之始即知悉本案除提供財產管理系統外,
亦包含自舊系統之資料庫轉檔至新系統之工作,並包含處
理程式、連線等事宜,而由兩造法定代理人間之Line訊息
對話內容(上證四、上證六)可知,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
底交付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予上訴人,上訴人於交付系
爭軟體予佳冬高農後,兩造持續密切聯絡溝通、匯報、共
同處理交付後之系統調整、轉檔資料、程式、連線等狀況
,故被上訴人有經上訴人通知為瑕疵修補或改善之事實,
灼然甚明。
⒊另由被上訴人自承其於104年10月幫佳冬高農進行第2次轉
檔乙情,堪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在104年10
月第2次轉檔時仍未達成契約預定之效用。此後,上訴人
更於105年2月15日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轉檔結果「上月結
存及本月減少資料」無法核對。是有關被上訴人承攬之系
爭工作有上開瑕疵,業經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維修。
⒋
是故,被上訴人
抗辯上訴人於受領系爭財管系統軟體逾1
年後始為瑕疵修補之通知云云,與事實不符,並無理由。
至被上訴人主張已逾交付軟體1年後,無論如何上訴人(
即定作人)均不能再向
承攬人要求修補瑕疵等語,顯誤解
民法第498條第1項及第514條規範意旨,其主張顯無理由
。
⒌此外,佳冬高農新任總務處財管人員顏宏哲於105年初接
手系爭標案,上訴人於105年4月改採用翃昇公司提供之新
系統並調整後,顏宏哲寄發電子郵件予上訴人表示資料經
覆核後沒有問題等語,是系爭標案之保固保證金由佳冬高
農於105年10月24日退還予上訴人。而被上訴人雖主張系
爭承攬契約之保固期為1年,保固款10%等約定,惟上訴人
否認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契約曾成立上開約定,被上訴人或
主張為工程慣例,惟其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實務上亦無兩
造如未約定即可
適用保固期為1年或保留保固款10%之工程
慣例,併與說明。
㈣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既有執
行數值(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及序號)不正確之瑕疵,
則上訴人以系爭承攬工作有瑕疵,經催告補正仍無法達成契
約預定之效用為由,主張依民法第494條第1項規定解除系爭
承攬契約,應為有理由。
四、被上訴人於本院則辯稱:
㈠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並無包含「盤點系統軟體」(非行動裝
置上之盤點子系統APP):
⒈盤點系統軟體係系爭財產管理系統之一個子系統,功能係
為滿足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之規定即「全國各機關、學
校每年必須對機關內之財物實施至少一次之盤點」;至盤
點之實施方式及方法,並未
強制規定,機關可採用手工盤
點,亦可使用一般盤點機盤點或使用特殊功能之盤點機盤
點。
⒉系爭採購案購買2台單價14,000元之平板電腦及1台單價84
,000元之工規行動電腦,合計112,000元,佔系爭標案總
金額65萬元之17%,顯見系爭採購案係要採用特殊功能之
盤點機盤點,
而非要採用人工盤點或一般盤點機盤點,上
訴人並將特殊盤點機盤點上所需執行之軟體(行動裝置之
盤點子系統APP)委託予訴外人邱柄儒製作,嗣因雙方未
談妥委託價格,故行動裝置上之盤點子系統(APP)才未
完成。而邱柄儒之所以得擔任證人證述兩造間之系爭承攬
契約之內容並不包含「盤點系統軟體」,即係因系爭標案
之盤點功能係要採用特殊功能之盤點機盤點執行盤點作業
,而該設備上所需之軟體係由上訴人委託其製作。倘系爭
採購案係要採用人工盤點或一般盤點機盤點,則邱柄儒於
系爭採購案之工作為何?為何可以證人身分作證?況系爭
採購案若係採用一般盤點系統,為何未購買此款盤點機?
而係購買2台單價14,000元之平板電腦及1台單價84,000元
之工規行動電腦,合計高達112,000元之設備?
⒊系爭採購案之案名為「RFID教學設備盤點系統」,特別強
調盤點系統,顯然其需求並非一般之盤點系統。又由上證
二上訴人提供予佳冬高農之企劃書第35頁起迄48頁止,總
共14頁,佔企劃書總頁數54頁之26% ,均在描述上述高規
格、高單價之行動盤點設備等之系統架構及設備特色,尤
其第48頁專案目標第己項規定:「配合開發之專屬APP,
結合條碼機、盤點機、行動裝置之資料登載功能,提升財
產管理及盤點的便利性」,更已明確指出系爭採購案即係
要採用上述高規格之盤點設備,並配合開發專屬之APP之
盤點系統。
⒋系爭採購案之盤點功能既係採用特殊功能之盤點機盤點,
並配合開發專屬APP之盤點系統,則
足徵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間之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並無包含「盤點系統軟體」。
況若系爭承攬契約內容包含「盤點系統軟體」,則在採購
結算明細表(原審卷第72頁)工作項目第一項財產管理與
盤點系統(軟體)中,即無需額外再將「盤點系統軟體」
提出來寫,是採購結算明細表既將財產管理系統與盤點系
統軟體分開來寫,則表示財產管理系統並不包含「盤點系
統軟體」。
⒌另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交貨予佳冬高農之系爭財產管理系
統,亦不包含「盤點子系統」:
⑴盤點子系統部分已由上訴人委託訴外人邱柄儒教授施作
,
業據證人邱柄儒教授於原審證述在案。
⑵上訴人在無法完成盤點子APP系統時,特別情商被上訴
人提供盤點子系統予佳冬高農使用,故上訴人委託被上
訴人交貨予佳冬高農之財產管理系統,雖不包含盤點子
APP系統,然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
理系統軟體仍包含「盤點系統」之功能,並通過佳冬高
農之驗收,且被上訴人並無因超出上訴人之委託承攬項
目而向上訴人追加費用。
⑶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係包含資料轉檔系統、教育訓練、
財產管理系統(盤點子系統除外),而「一般盤點系統
」與「盤點子系統」與「盤點系統APP」均係盤點系統
之一種,上訴人既將盤點子系統部分委由訴外人邱柄儒
教授製作,顯見系爭財產管理系統係要做盤點系統APP
,因此不需要一般盤點子系統。
㈡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並無
上訴人主張之執行數值(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及序號)
不正確之瑕疵:
⒈被上訴人不知上訴人提出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體欠缺盤點
後應具有「正確數量」之功能為何物?蓋「盤點系統」並
非被上訴人所應該提供之功能,且自被上訴人交付系爭系
統軟體,至完成轉檔之後、驗收前,甚至於一年保固期間
,上訴人從來未以電子郵件、電話、Line、簡訊等告知被
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有瑕疵,亦未提出欠缺盤點後應具
有「正確數量」之報表
佐證,是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
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並無上訴人主張之執行數值
(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及序號)不正確之瑕疵。
⒉再者,佳冬高農前承辦人廖偉發已證述若系爭財產管理系
統使用正確方式,報表出來之結果即屬正確。而轉檔過程
中,若被上訴人發現舊系統之錯誤,不論係動產或
不動產
之錯誤,均有指導證人如何調整,並把正確之數字轉進新
系統,足徵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
統軟體並無上開瑕疵。
⒊又被上訴人103年7月24日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並非連接
台南大學,而係連接上訴人指示被上訴人提供該公司供給
佳冬高農使用之雲端平台。另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間至
佳冬高農係實施教育訓練,並非因轉匯入財產項目未完成
,且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6日完工時有寄送與原系統相符
合之帳務報告(增減結存表等)予上訴人,亦有寄送操作
說明予上訴人,為何上訴人不提出資料轉檔帳務並未完成
之報表以資證明?
⒋另依通常情形,電腦資訊軟體若驗收不合格,客戶(辦理
採購案之機關學校)必定會於驗收紀錄單上詳細記載,惟
佳冬高農之驗收紀錄記載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係驗收合
格,且驗收紀錄單上亦無記載瑕疵待改善之項目,故由此
足徵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無上開瑕疵。至佳冬高農業
已採用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體完成驗收,
並保固一年期滿,是上訴人在保固期滿後要另外花錢購買
別的系統予佳冬高農使用,與系爭採購案完全無關。
⒌此外,上訴人辯稱原審片面採用證人鄭青青之證言內容,
與證人鄭青青真意不符云云,惟證人鄭青青係佳冬高農之
採購承辦人,其已證稱系爭採購案已經驗收完畢,驗收後
並未聽過同仁反映有問題等語,是上開證詞若非證人鄭青
青之真意,豈非證人鄭青青作偽證?且佳冬高農之驗收紀
錄上,除證人鄭青青擔任主驗之外,尚有監驗人員吳美樺
及財產業務承辦人廖偉發等人擔任會驗,如驗收紀錄單不
足證明系爭採購案已完成驗收,豈非參與臉收之人員皆為
驗收不實之紀錄?
㈢縱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有上開瑕疵,惟上訴人並無定
相當期限請求被上訴人修補:
⒈被上訴人自103年7月24日交付系爭財產管理系統軟體,佳
冬高農於103年7月28日驗收合格,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6
日完成轉檔並檢附轉檔後之帳務報告,迄至104年10月6日
保固期(1年)期滿,從未收到來自上訴人之電子郵件、
Line及書面報告等通知,告知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有
上開瑕疵,是上訴人已失去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之權利
。況倘如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有上開瑕疵,則佳冬高
農如何完成驗收?上訴人又為何均不通知被上訴人承攬之
系爭工作有瑕疵?
⒉關於上證四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許志鵬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林炎生之Line對話內容:
⑴上證四第1頁之對話日期係104年11月,此為系爭財產管
理系統軟體已經驗收(103年7月驗收),並完成1年保
固後之對話,且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不能執行係伺服器
主機之錯誤,並非財產管理系統錯誤導致不能執行,而
伺服器主機是上訴人之責任,並非被上訴人之承包範圍
,是被上訴人沒有責任與義務負責,惟被上訴人仍代為
轉達佳冬高農之
申訴,並幫助上訴人測試伺服器主機是
否已經恢復正常。
⑵上證四第3頁之對話日期係105年1月,上訴人委託被上
訴人重新轉檔佳冬高農之資料,若轉檔成功,願再額外
支付50,000元給被上訴人,當時上訴人仍然欺騙被上訴
人系爭採購案尚未驗收付款,故被上訴人為協助上訴人
能盡快驗收,才勉為其難地願意嘗試,然因距離上次轉
檔已1年多,錯誤資料更多,加上後來佳冬高農新承辦
人顏宏哲處得知,系爭採購案早已經驗收付款,故被上
訴人擔心上訴人之誠信,遂不再繼續完成合約以外之第
2次轉檔;至上證四第3頁以後之對話,皆為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原先合約以外之第2次轉檔,轉檔過程中,兩者
之間之對話。
⒊關於上證六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許志鵬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林炎生之Line對話內容:
⑴上證六第1-29頁係被上訴人交付系統之前及轉檔過程中
,與上訴人間之對話往來,直到第29頁,103年10月6日
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系統與轉檔資料通通完工,是在第
29頁之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頻繁對話,是被上訴
人在103年10月8日尚未完成轉檔之前與上訴人間之對話
,並非103年10月8日之後,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瑕疵修
補。
⑵上證六第30頁開始即103年l1月30日以後之對話,皆為
上訴人應該負責之伺服器主機錯誤,是被上訴人協助上
訴人除錯之對話:
①上證六第35頁,103年12月30日當天被上訴人問及「
盤點程式還順利?」時,上訴人避而不答,當時被上
訴人擔心上訴人所委託訴外人邱柄儒開發之盤點程式
尚未完成會影響驗收,才提出此問。而此點實已驗證
上訴人並非委託被上訴人承作系爭盤點系統軟體。
②上證六第36頁,被上訴人提及「我還沒有接到博士提
出的問題喔」,上訴人再次避而不答,再次驗證,系
爭盤點程式係上訴人委託邱柄儒開發,並非委託被上
訴人承作。
③上證六第36頁以後,係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將系統與
資料庫移轉到佳冬高農之新主機,所發生之伺服器主
機問題,此項工作同樣不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系爭
承攬契約範圍內,係上訴人於合約外額外提供協助之
對話,並非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瑕疵修補。
⒋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6日完成上訴人交付之工作後,不論
上訴人是否完成驗收,依慣例皆可要求上訴人支付承攬報
酬,惟被上訴人體恤上訴人額外委託邱柄儒製作之「盤點
子系統」未完成,導致無法驗收,因此才願等到驗收後始
向上訴人要求支付系爭承攬報酬,
詎系爭採購案早已經佳
冬高農完成驗收,並保固1年期滿,上訴人仍意圖要求佳
冬高農欺騙被上訴人尚未驗收,且迄今不願付款,顯見上
訴人根本無意付款。
⒌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言明合約對象為佳冬高農,故上訴人
對於被上訴人製作系統之要求,
比照上訴人與佳冬高農之
合約規範,因此付款之條件、保固期、保固款等項目,當
然亦係同樣比照;否則,上訴人何必要求佳冬高農之新承
辦人顏宏哲聯合欺騙被上訴人系爭採購案尚未驗收?顯然
上訴人已清楚於佳冬高農完成系爭採購案之驗收後,即必
須給付系爭承攬報酬予被上訴人。
㈣被上訴人既於103年7月24日即已交付完整之財產管理系統,
並經佳冬高農通過驗收,協助上訴人取得系爭採購案所有款
項65萬元,並於104年10月6日完成1年之保固,則上訴人始
於105年10月20日以民事準備書狀一之送達為解除系爭承攬
契約之意思表示,顯無理由。
㈤並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經協商確定之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上訴人為投標佳冬高農「RFID教學設備盤點系統」採購案
,於103年6月間與被上訴人口頭成立包含有:⒈財產管理
系統;⒉原始系統資料轉檔;⒊教育訓練等共3 項工作之
承攬契約,承攬報酬為25萬元。
⒉上訴人於103年7月8日以65萬元標得佳冬高農之系爭「RFI
D 教學設備盤點系統」採購案,工作項目、各工項單位
暨
總價分別為:⒈財產管理與盤點系統(軟體)1套,435,0
00元;⒉財產管理系統(主機)1台,38,000元;⒊財產
管理系統(前端盤點設備),包含標籤列印機1台14,000
元、條碼閱讀機2台23,000元、平板電腦2台28,000元、工
規行動電腦1台84,000元;⒋導入服務,包含資料轉檔1式
18,500元、功能增修1式0元、教育訓練1式9,500元,履約
期限為103年7月23日。
⒊系爭採購案之採購規範需求書載明:RFID教學設備盤點系
統應具備:「…⒊確保財產資訊之正確性、一致姓、即時
性…」。
⒋兩造對系爭承攬契約內容不包含「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
統(APP)」乙節不爭執(但爭執契約內容是否包含「盤
點系統軟體」)。
⒌兩造訂立系爭承攬契約時,被上訴人並未看過系爭採購案
之採購文件,上訴人於得標後所簽立系爭採購案之契約內
容亦未告知被上訴人。
⒍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透過電子郵件寄送財產管理系統
軟體予上訴人;於103年9月25日向上訴人提出轉檔結果及
報表;並於103年10月6日通知上訴人已轉檔完成並檢附轉
檔後之帳務報告。
⒎上訴人所承攬之系爭採購案(其中部分項目即為被上訴人
所施作之系爭承攬工作項目)業經佳冬高農於103年7月28
日驗收完畢,並給付結算工程款65萬元予上訴人(原審卷
第66頁至76頁之佳冬高農106年3月20日佳農總字第106000
0277號函文檢送系爭採購案相關驗收及付款資料)。
⒏上訴人以105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書狀一之送達被上訴人
為解除系爭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
㈡兩造之爭執事項: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
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25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有無理
由?
⒈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有無包含「盤點系統軟體」(非行動
裝置上之盤點子系統APP)?
⒉如有,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
體,有無包括「盤點系統軟體」?有無上訴人主張之執行
數值(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及序號)不正確之瑕疵?
⒊若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有上開瑕疵,則上訴人有無定
相當期限請求被上訴人修補?被上訴人是否拒絕修補或未
依期限修補?
⒋上訴人以系爭承攬工作有瑕疵,經催告補正仍無法達成契
約預定之效用為由,主張依民法第494條第1項規定解除系
爭承攬契約,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並無包含「盤點系統軟體」(非行動裝
置上之盤點子系統APP):上訴人主張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
有包含「盤點系統軟體」,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上訴人
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而上訴人雖以證人邱
柄儒於原審之證詞與上證二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製作之投標企
劃書22、29頁為憑。然查:
⒈證人邱柄儒於原審係證稱:上訴人看到系爭投標案,曾詢
問其可否參與系爭投標案,投標時項次第1項是有要包含
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被上訴人承攬之項目並沒有包
括盤點子系統,只是一般的現成盤點系統,行動裝置上的
盤點子系統係由其負責,投標時其曾陪同上訴人前往報告
,上訴人才取得系爭標案;其後被上訴人先交付其他部分
,然因整個開發環境(包括主機、資料庫的系統)都沒有
建構好,所以其並未執行盤點子系統等語,則依證人邱柄
儒之前開證詞,系爭投標案之投標標價清單項次1(原審
卷第20頁)所稱之「財產管理與盤點系統(軟體)」係包
括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APP),且證人邱柄儒既於
投標時特別陪同上訴人前往報告,顯見上訴人投標系爭標
案時其欲採用之盤點系統應係指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
,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採購案係要採用特殊功能之行動裝
置上的盤點子系統盤點,尚堪憑採。至證人邱柄儒雖證稱
被上訴人所承攬者係一般現成盤點系統,然投標標價清單
項次1所稱之「盤點系統(軟體)」既係指行動裝置上的
盤點子系統,則證人邱柄儒所謂之「一般現成盤點系統」
,自非係投標標價清單項次1所稱「盤點系統(軟體)」
,而係被上訴人所承攬財產管理系統中之盤點功能(另詳
如後述),是尚難以證人邱柄儒前開證詞
遽認爭承攬契約
之內容有包含「盤點系統軟體」,亦難以投標標價清單項
次1記載「財產管理與盤點系統(軟體)」,即認系爭承
攬契約之內容包含盤點系統軟體。
⒉而投標企劃書第22、29頁(本院卷第47頁背面、51頁)雖
載有盤點之相關事項,然該部分係屬財產管理系統之功能
介紹,其僅係財產管理系統中之財產盤點表,並非係另一
盤點系統,此即係證人邱柄儒前開所稱之「一般現成盤點
系統」;況投標標價清單項次1所稱之盤點系統(軟體)
既係指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已如前述,則尚難以投
標企劃書第22、29頁記載盤點之相關事項,即認定系爭承
攬契約之內容有包含「盤點系統軟體」。
⒊上訴人另稱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不需要標籤列印機、
條碼閱讀機,故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內容確有包含「盤
點系統軟體」,然
參酌前開企劃書之目錄參所記載之「行
動盤點」特色項下之前端盤點設備,係包括「工規行動電
腦、條碼閱讀機、標籤列印機、平板電腦」,且該企劃書
第48頁專案目標第己項亦載明:「配合開發之專屬APP,
結合條碼機、盤點機、行動裝置之資料登載功能,提升財
產管理及盤點的便利性」,是上訴人主張盤點子系統不需
要標籤列印機等,尚有誤會而難憑採。
⒋至上訴人主張由原審卷第70頁驗收紀錄第二點驗收情形㈠
可看出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包含「盤點系統軟體」云云,
然該驗收紀錄雖記載:㈠驗收財產管理與盤點系統(軟體
)項目,然此僅能證明系爭標案係包括該項目,亦無法證
明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有包含「盤點系統軟體」。
⒌況若系爭承攬契約內容包含「盤點系統軟體」,則在採購
結算明細表(原審卷第72頁)工作項目第1項財產管理與
盤點系統(軟體)中,即無需另外再記載「盤點系統軟體
」,是採購結算明細表既將財產管理系統與盤點系統軟體
分開來寫,自已表明財產管理系統並不包含「盤點系統軟
體」。
⒍綜上,系爭投標標價清單項次1所稱之盤點系統(軟體)
既係指行動裝置上的盤點子系統,且上訴人本另欲付費委
託證人邱柄儒執行該盤點子系統,而上訴人復未能提出其
他證據以證明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確有包含「盤點系統
軟體」,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
尚難憑採。
㈡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並不包括「盤點系統軟體」,已如前述
,則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軟體,自無需包括「盤
點系統軟體」。而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財產管理
系統有執行數值(包含帳務調整數值、編號及序號)不正確
之瑕疵,然系爭採購案業經佳冬高農於103年7月28日驗收完
畢,是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債之本旨履約完畢,尚堪憑採。
況查:
⒈證人邱柄儒於原審曾證稱:上訴人曾向其提及一些資料無
法順利轉檔,然被上訴人嗣後有處理掉等語。
⒉證人即佳冬高農之採購承辦人鄭青青於原審亦證稱:系爭
採購案已經驗收完畢,驗收後並未聽過同仁反映有問題等
語。
⒊證人即系爭標案採購時佳冬高農之財產管理幹事廖偉發亦
到庭
結證稱:「(你們學校在103年時是否有採購案即教
學系統盤點設備採購案?)有,我算使用單位,不是我採
購的。我們有使用過,有key資料進去過,與舊有系統比
較起來就是比較新,兩個系統的使用邏輯不太一樣,因此
我們有重新學習。(你有無參與驗收?)有。(驗收時,
有無當場使用驗收?)有,當場有使用,只是不太習慣,
當時我覺得還滿好用的,因為一些項目分的比較細也可以
調整。(該系統你使用多久後才離職?)我是103年10月
離職的。(離職前,你有無反應這套系統有問題?)當時
會跟工程師討論轉檔的問題,因為我要提供資料給工程師
就是在庭的被上訴人聯絡,如果有問題都會跟他討論。(
你使用時,有無覺得系統哪裡有缺陷或不完備之處?)我
是覺得滿完美的,頂多就是一些小Bug要調整,其他我覺
得沒什麼問題。…(你上開提到使用這套系統過程中,會
發生一些錯誤,這些錯誤是指什麼錯誤,可否具體指名?
)有一些金額,因為舊系統數量金額會搭不起來,我覺得
修改一下就可以了。…(到你離職之前,你是否都有跟被
上訴人討論財產管理系統問題?)是。(你有無請他來處
理一些程式上的問題?)程式上是沒有,比較多是我操作
上的問題要請他幫忙。(你大約使用三個月的時間?)是
。(廠商提供的服務,除了軟硬體設備外,有無提供轉檔
服務?)有。(轉檔後的結果,是正確或會出現錯誤?)
應該算正確,但會有一些小錯誤,例如數量。(財產管理
系統的數量如果出現錯誤,你們要怎麼處理?)就必須用
手動的方式更改,舊系統也會這樣跳掉,所以就要人工更
正。(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當時我們在溝通時,是否因
為你的會計科目有1000多個,你們在操作報表時不知如何
勾選,因此無法產生出正確報表?)是。(被上訴人法定
代理人:當初轉檔完成後產生正確的報表,我們有把操作
方式及動畫都有mail給上訴人,你有無收到上訴人轉寄給
你的檔案?)我有收到操作手冊,但是紙本還是mail電子
檔我忘記了。(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如果當初你按照我
們寄給上訴人的操作方式,產生出來的報表是否就會是正
確的?)是。如果用正確的方式,出來的結果應該就是正
確的。(學校財產管理系統數量大概有幾筆?你當時大約
需要修改幾筆?)如果有錯誤,我不太會改,會請被上訴
人用遠端修改的,我記得都是細微的調整,沒有大筆的調
整。我印象中要修改的比例滿少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數量上錯誤有分動產或不動產的錯誤,動產的錯誤更
正我是否都會問你來源怎麼來的?要如何調整?)是。(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不動產錯誤的調整是否因為原始登
記資料的錯誤,而非系統或轉檔的錯誤,例如轉檔後金額
只有差一塊錢而非轉檔的錯誤?經過詢問你看要調整在哪
裡才會讓報表正確?)是。」等語,則依佳冬高農當時之
財產管理系統使用人廖偉發之前開證述,其於使用系爭財
產管理系統時,並未曾發現程式軟體之瑕疵,
縱有錯誤,
比例亦不高,且該等錯誤均係屬操作之不當。
⒋綜觀前開證人之證詞,上訴人亦未能舉證以證明被上訴人
所交付之財產管理系統有何瑕疵存在。
㈢況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縱有瑕疵,上訴人亦未於權利行
使之期間請求修補:按民法第498條規定:「第493條至第
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
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上訴人雖主張其曾於工作交付後
1年內通知被上訴人修補瑕疵,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為
時效抗辯(本院卷第97頁背面),而上訴人雖提出上證四、
六為憑(即兩造法定代理人之LINE通訊內容),惟上證四之
對話時間為自105年10月23日起106年2月15日止,已逾系爭
財產管理系統交付後1年之期間,而上證六之對話時間固於
104年10月12日前,然
觀諸該對話之內容,均尚
難認係上訴
人通知被上訴人為瑕疵修補,茲詳述如下:
⒈上證六第1-29頁:該對話內容係被上訴人交付系統之前及
轉檔過程中,與上訴人間之對話往來,直到第29頁即103
年10月6日,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系統與轉檔資料完工,
是前開對話內容自難認係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為瑕疵修補
。
⒉上證六第30-34頁:該對話內容,係上訴人之伺服器主機
錯誤,被上訴人協助上訴人除錯之對話,亦難認係上訴人
通知被上訴人為瑕疵修補。
⒊上證六第35頁:該對話內容,係被上訴人問及「盤點程式
還順利?」上訴人並未回應。
⒋上證六第36頁:該對話內容被上訴人提及「我還沒有接到
博士(即邱柄儒)提出的問題喔」,上訴人亦未回應。
⒌上證六第36頁以後:該對話內容,係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
將系統與資料庫移轉到佳冬高農之新主機,所發生之伺服
器主機問題,亦非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為瑕疵修補。
是以,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其已於工作交付後1年內主張瑕
疵修補權,縱系爭承攬工作有瑕疵,上訴人亦無法再主張民
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之定作
人權利。
㈣上訴人以系爭承攬工作有瑕疵,經催告補正仍無法達成契約
預定之效用為由,主張依民法第494條第1項規定解除系爭承
攬契約,為無理由:按民法第494條前段固規定:「承攬人
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
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報酬。」然被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作縱有瑕疵,上訴人亦
未能舉證證明其曾於工作交付後1年內定相當期限請求被上
訴人修補,已如前述,則上訴人自難依民法494條前段解除
契約,是上訴人於105年10月20日以準備狀一之送達為解除
系爭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法
亦屬無據。
七、
綜上所述,系爭標案既已驗收完畢,被上訴人已舉證證明其
已依系爭承攬契約履約完畢,而上訴人雖為瑕疵抗辯,然並
不能證明瑕疵之存在,亦未能證明其於時效內已為瑕疵修補
之請求,是被上訴人本於系爭承攬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宣告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
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
無涉,
自
無庸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