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靜峯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
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
求給付貸款事件之原告,因與該案件之
被告另有刑事訴訟案
件進行中,為明瞭民國105 年11月1 日開庭實際情況,
爰聲
請交付105 年11月1 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之
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
日提出本件聲請,有民事
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
可稽(見本院
聲字卷),
惟本件於105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及同年月
15日
宣判期日後,業於105 年12月29日確定,且
非屬經判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是聲請人請求
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法定
期間
,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