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相 對 人 蔡祥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 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二三七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 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92年度台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主 文據以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112378號受理在案,然而聲請人對上開判決結 果不服,且若進行本件強制執行必將影響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溝之排水功能,導致周遭地區之淹水 問題。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6年度再易 字第21號再審之訴事件,故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停止執行。為此,請求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本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2378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排除侵害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12378號 排除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執行事 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已提起再審請求廢棄本院10 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暨 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 審之訴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 南簡字第153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106年度司執字第 000000號、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揆諸前揭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 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 658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自為相對人遲延 收取期間內,依債權數額所計算法定利息之損失。而前開再 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 件,且應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規定,第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是上 開再審之訴事件之訴訟事件審理期間至遲可推定2年,此亦 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 應為上開金額之利息。又該項損失,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 依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 金額為34,166元(計算式:341,658×5%×2=34,16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首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 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出擔保,酌定擔保金 額為34,166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