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貝萊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任吉諾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
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九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證人任吉諾於民國106年5月9日到庭雖
具結
證稱:「(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楊志堅就
本案32套模具
,台幣1,900,500元,是否有知會證人?)2016年5月時,楊
志堅有向會計經理提過二次這個金額的事情,但是會計經理
有詢問是否有採購單,楊志堅對於採購單一直沒有給會計經
理明確答案。」。
惟通譯就證人證述之翻譯與證人所證應有
不符,
上開證人證述正確翻譯應係:「(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證人楊志堅就本案32套模具,台幣1,900,500元,是否有
知會證人?)2016年5月時,楊志堅有向會計經理提及金額
的事情,但都沒下文,會計經理有兩次書面詢問楊志堅是否
有採購單,楊志堅都沒有回覆會計經理。」,而
鈞院於上開
期日審理之始即
諭知為使程序流暢,如有任何疑義可調閱當
日
開庭審理之錄音錄影為更正,
爰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於106年5月9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復已敘明為確認上開言詞辯論筆錄證人之證述與通譯之
翻譯是否有所不符,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
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
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