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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貝萊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吉諾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 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任吉諾於民國106年5月9日到庭雖具結 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楊志堅就本案32套模具 ,台幣1,900,500元,是否有知會證人?)2016年5月時,楊 志堅有向會計經理提過二次這個金額的事情,但是會計經理 有詢問是否有採購單,楊志堅對於採購單一直沒有給會計經 理明確答案。」。通譯就證人證述之翻譯與證人所證應有 不符,上開證人證述正確翻譯應係:「(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證人楊志堅就本案32套模具,台幣1,900,500元,是否有 知會證人?)2016年5月時,楊志堅有向會計經理提及金額 的事情,但都沒下文,會計經理有兩次書面詢問楊志堅是否 有採購單,楊志堅都沒有回覆會計經理。」,而鈞院於上開 期日審理之始即知為使程序流暢,如有任何疑義可調閱當 日開庭審理之錄音錄影為更正,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於106年5月9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復已敘明為確認上開言詞辯論筆錄證人之證述與通譯之 翻譯是否有所不符,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 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 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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