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潘罔受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富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