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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潘罔受 上列當事人被告富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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