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兆榮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24,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