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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合資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香港商邁柯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仕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合資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96,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2,2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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