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香港商邁柯唯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源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仕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合資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96,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2,2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