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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黃健銘即聯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儀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 0,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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