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黃健銘即聯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
被告儀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
0,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