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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政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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