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政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