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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原   告 彩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蕙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媚 登峰公司)、彩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綾公司)之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9,560元、3,066,149元,故應分別 對原告媚登峰公司、彩綾公司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31,3 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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