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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46,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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