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46,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