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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黃淑娟 被   告 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亦   屬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應駁回其訴事項,此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法人,自應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之起訴並未既載被告法定代理人   ,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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