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黃淑娟
被 告 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
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亦
屬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應
駁回其訴事項,此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法人,自應由
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惟原告之起訴並未既載被告法定代理人
,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彬